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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6 有關宗教法答問

宗教信仰是跨越國界的,它具有安頓人心與促進和平的社會功能。但是,台灣擁有多元的宗教信仰體系,而且各宗教發展快速,常有假藉宗教的名義進行詐騙、脫序的事件發生;對正信的宗教團體造成莫大的傷害,也讓國家付出許多社會成本。

宗教沒有離開國家,並非法外之民;應該接受國家的法令規範,所以宗教立法是勢在必行,且為當務之急。藉由宗教法的立法,可以整合並發揮各宗教的力量,其力量之強大、影響之深遠,更甚於軍事、政治、經濟等層面。

如果能修改過去對宗教不切實際的規章,給宗教團體一個明確的法人地位,保障宗教的利益,那麼「有法總比無法好」。對於政府訂定的這部《宗教團體法》草案,各個宗教抱持不同的意見。政府與宗教界、學界,為此舉辦過數次公聽會,集思廣益,聽取各方建議,期能訂出一部適合各宗教的宗教法。今依內政部所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評析」之主題,訂出二十個題目,以問答方式提出對宗教法的看法。

一、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有什麼看法?

答:憲法雖然明文保障人民信仰的自由,明定各宗教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刑法也對侵害宗教者明文處罰。但是,政府在一九二九年制定的《監督寺廟管理條例》,由於不能全面適用於各宗教,有失公平性,而且六、七十年來時移境遷,早已不符現代所需。多年來在有識之士大力疾呼、奔走下,內政部即著手起草了《宗教團體法》,擬將宗教團體界定為具有公益法人地位的「宗教法人」,以健全宗教行政法制,使宗教發揮更大的社會教化功能;這是值得讚許和肯定的。

社會上屢見不法之徒假藉宗教來斂財、犯罪,因此,立法規範宗教事務本為美事,本是理所當然。但是「宗教法」經政府和民間研議多年,迄今仍未定案,原因在草案內容偏重防弊,未能兼顧興利,希望政府與宗教界能建立良性的溝通互動,並重視「宗教法」立法宗旨,以及法案內容的可行性。

另外,在《宗教團體法》草案裡,對宗教法人財產之登記、宗教建築物之使用、免稅標準,和宗教研修機構之認可,皆已見公允、民主之立法精神,也可看出政府對宗教教化功能的肯定與尊重。不過,在「宗教士」、「寺院住持」之資格認定上並無明文規範,希望內政部對這點能再慎重考量。

二、身為寺廟、教會的領導人、管理人,應具備怎樣的資格?

答:早在數十年前,我就曾多次向政府反應:「宗教團體的管理人或主持人,應該經由合法的宗教教育機構畢業;甚至宗教團體的負責人與主要成員,也應該有該宗教的教育單位或教會組織所頒發的資格證明文件,以避免不肖之徒假藉宗教之名,行不法之實。在此前提之下,政府應該正式承認佛學院、神學院、聖經書院等宗教研修機構的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並可公開招生,以培育優秀的宗教師,進而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乃至對宗教法及教育法均應有明確的制定,以昇華宗教信仰的層次。」

如同社會上的教師、醫生、律師等,必須經由師範學院、醫學院、法律系畢業,經政府考核通過,取得合法資格始能任職、開業。西方國家十分尊重專門機構,連美容業都設有政府認可的學院。寺院住持等宗教人士,身負萬千信徒的教化責任,如果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資格認定,勢必產生層出不窮的異端邪說。如過去有宋七力、妙天事件;二○○五年,南部某些寺院傳出住持喝酒、性侵、為爭住持地位而打官司;二○○六年七月中旬,又有假喇嘛被指控打著「仁波切」名號,藉「加持」之便,對女信徒伸出魔爪等醜聞。

事在人為,不論美事或弊端都是人所造成的。過去中國傳統寺院,僧人出家後,必須受三壇具足大戒,成為正式的僧侶,然後在叢林裡研讀經典、學習行儀,待僧格養成,德學具備,始具足成為住持的條件。《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言:「住持者,主佛法之名也。叢林立住持者,藉人持其法,使之永住而不滅也。」《禪苑清規》也說身為住持者,要能「運大心,演大法,蘊大德,興大行,廓大慈悲,作大佛事,成大益利」,而且,更要「整肅叢林規矩,撫循龍象高僧,朝晡不倦指南」,才是人天眼目,方不愧為領眾薰修、上堂說法的一寺之主。

過去叢林職務有任期制度,住持人選更須由有德有聲望者擔任。有的是常住設有提拔人才、教育人才的計畫,安排優秀弟子參學、讀書,當現任住持退位時,就由其任職。或可由諸山長老推薦,或集合序職以上職事,共同選任住持。現在許多出家人一受完戒(甚至沒受戒),就自建道場,自任住持,甚至自行創教,以致社會上邪教充斥,亂象屢現。

過去大陸上的寺院管理人必定是出家眾,早年台灣的法規中,寺廟除了住持主管之外,另設有管理人,造成一個寺院兩個頭。出家人(住持)建寺,在家人(或民意代表,或土豪劣紳)管理,形成「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怪異現象。而政府只認可管理人,很多有野心的人欺侮出家的住持不懂法令,把辛苦建寺的出家住持趕出寺門,致使住持投訴無門。多年來我一直在呼籲政府重視此事,後來一些有識之士如中華佛寺協會的林蓉芝秘書長等人也向內政部建議。終於二○○三年全國寺廟總登記時,通令取消管理人與住持並列登記的矛盾,改以登記寺廟住持一人為寺廟「負責人」。經過長久的努力,總算正義得以伸張!

三、「宗教研修機構」的成立、認證,有何意義和重要性?

答:數十年前,教育部禁止宗教進入校園,還明文規定法師不能到學校弘法。因此,許多佛、神學院雖用「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名義,向內政部申請立案設置,但是其所頒授的學位並不被教育部承認。而出國進修,在國外修習神學或佛學的學歷,教育部卻又承認,於是引發公平性的爭議。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由朝野黨團共同提案的私立學校法第九條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言:「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宗教教義研修學院將納入私立學校體系中,並有「學位授予法」的保障,所以修習宗教教義學院的學生,將可獲得學位。

此外,私校法修正案也明定,一般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可以依宗教需求規範學生,亦即可將吃素、誦經等戒律儀禮,納入學生規範中。對長期處於體制外的佛教研修學院而言,「宗教學位法制化」交涉多年,終於拍案底定。雖然讓人覺得「來得太遲」,但也總算有進展、有成果,應給予正面的肯定。

在中學或大學設有宗教課程,讓青年學子對宗教信仰有正確的認識,才不會踏入社會之後,懵懵懂懂陷入宗教迷思,甚至輕易被誤導入邪魔外道的團體。

「宗教研修機構」的成立和認證,是非常重要的事。宗教對社會具有安定淨化的功能,宗教人士的培育養成自然不可忽視。雖說長久以來在學歷不被認證的情況下,各宗教也培育出不少優秀的宗教人才,不過,如果和一般大學一樣,經由課程研讀、學分取得,拿到正式文憑,除了能普遍提升宗教學程度、素養之外,對有心從事社會服務、教育工作或學術研究者,都具有精神鼓勵與實質效益的作用。

而且宗教研修學院的學歷被承認,也讓這些宗教學院和一般大學一樣,有了吸引力和競爭力。但是,大部分宗教研修機構的規模,大多只有一個學校的學院或研究所的規模,人數也只有三、四百人左右,卻須比照一般私立大學,要有五公頃校地,二、三億元的基金。即使不以一般大學標準來申請,依修正後的私校法規定,只以「宗教研修學院」申設,校地面積至少也要二公頃,設校基金至少五千萬,也是不太合理的。這一點希望內政部與教育部能夠協調、討論,制定更方便、更合理,能利益更多學子的法規。

四、對於來台研修宗教學科之外籍人士,應如何保障其學習權益?

答:一個國家有外籍人士要來讀書、參學,表示這個國家有吸引他們、值得他們學習的地方。台灣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也是許多外籍人士要研究大乘佛教或中華文化優先考量的國家。

佛光山叢林學院從三十年前就開始有外籍學生,直至現在,每年來自美國、加拿大、非洲、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印度等地區的外籍學生愈來愈多,他們學成回國,在當地弘法,對於佛教的國際化、本土化,實功不可沒。

來佛光山叢林學院就讀的外籍學生,其生活費完全由佛光山負責,也多能遵循政府所訂定的不違反國家法令、不在外打工之規定。不過,依照內政部的規定,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期限,不能超過六年,則有待通融。佛學浩瀚無邊,有人一輩子皓首窮經,亦難鑽研透徹。何況這些外籍人士,首先必須面對中國語文的學習,再以習得的「外國」語文來理解佛學,而且宗教人士之培育,強調解行並重,除了教義教理,在宗教儀軌、修持作務各方面,都是他們要學習的課程。

有的學生學院畢業之後,認同人間佛教的理念,希望能留在台灣,以自己所學奉獻佛教,服務社會。他們在六年居留期限已滿之後,是否有什麼方法能繼續留下來?還有,為外籍人士申請來台居留之手續,從內政部、外交部到地方警察局,一個個關卡,總得兩三個月才能辦妥,是否能便民簡化手續,不要那麼繁瑣?另外,目前港澳人士只能以觀光身分來台,這些地區的學生就學期間,每半年就必須回去辦簽證,不僅過程不勝其煩,機票旅費更是一筆龐大的負擔。

五、「宗教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正信的宗教必須有教主、教義、導師(宗教師)三個條件。教主指歷史上真有其人,而不是從神話鬼怪中產生;教義是所奉行流傳的經典法義,皆合乎自然法則,能勸人去惡行善者;身為傳播宗教者,必須持守律法,有著清淨莊嚴的品德,不以主宰者自居,或假藉威權操控人心。

世界各國對宗教士資格的認定有所不同,有由教會或宗教團體自行認定宗教士資格的,如法國、荷蘭、英國等;有需要受過專業神學課程教育的,如德國;有必須具備宗教學院或大學宗教系所畢業資格者,如奧地利。

中國唐朝時規定,欲出家者要先到寺院當「行者」,服各種勞役,等待朝廷度僧的日子,然後通過甄別考試,得到朝廷許可,發給度牒並指定僧籍隸屬的寺院,才可以剃髮為僧。受戒之後再頒給戒牒,取得真正僧人的資格。到了清朝乾隆以後,廢除了度牒,僅由傳戒的寺院發給戒牒。

不過,出家非只是外相的出家,根據《大莊嚴法門經》所言,真正的僧人,除了自己精進、持戒、斷除三毒煩惱之外,更應該「除一切眾生煩惱」、「以慧方便化令解脫」、「廣起四無量心,安置眾生」、「能令眾生增益善根」、「能護一切眾生」……可見出家為僧,要有悲天憫人的胸懷,抱持「但願眾生得離苦」的願心。

而為了度眾生,就得廣學一切法門。太虛大師在〈僧格之養成〉一文中,即指出僧人必須離俗、避譏嫌、嚴守儀制,要「專職以保持教法、專修以提高教格、身教以率化信徒」,而且僧格之養成,是具足正信、發心出家之後,「於律宗中受持沙彌律儀一年,及受持比丘律儀一年,令盡離俗染乃給予受戒證書。入佛教中一宗之專門大學修學五年,及於各國各宗遊學五年」。更重要的,「行解相應,已有內心證驗;乃入世為人弘法為家務,利生為事業,以盡菩薩僧職」。可見要成為能利益眾生的人天師範,是多麼不易!

日本淨土宗的〈僧侶分限規程〉裡,也明文規定:「受得度者,在擁有教師資格前,要跟隨師僧學習。教師資格檢定,須經過少僧都檢定及律師檢定。」檢定前,則必須「修完大正大學或佛教大學的佛教專修科目」。

韓國曹溪宗的〈宗憲僧侶法〉,在總則即明文表示:「僧侶是社會的精神指導者、服務者、聖職者,具有高尚的人格、資質及能力,平時的言行是大眾的表率。實踐佛陀救世的願力,以透過修行和傳法來建設佛國淨土使命為目的。」受持比丘、比丘尼戒者必須具備下列資格:「1.年齡須二十歲以上。2.須於宗團內設定或指定之基本教育機關(僧伽大學)或基礎禪院內修完規定之課程。」

韓國的天台宗之〈宗憲僧尼法〉,則規定要成為僧侶者,應該具備:「1.年齡在十三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2.學習《法華經略纂偈》及早晚課誦。」「僧尼必須修完本宗教育機關之學院所規定之課程,必須完成參究院和念佛院之課程。」

由上面舉列可知,佛教是具有嚴密組織和紀律的宗教團體,要有一定的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出家成為僧侶。除了資格認定之外,健全的思想見解、高尚的道德修養、廣博的學識才能、無私的悲心願力,以及對信仰的堅定、威儀的涵養、應世的方便、物欲的澹泊、性格的平和等,都是身負弘法教化之責的宗教士不可或缺的條件。

六、「宗教士」應盡哪些責任?可以享有什麼權利?

答:宗教師,一般稱為傳教士,意謂「負有使命的人」。所謂使命,即是宣揚教義,傳布真理,其功能猶如老師一般,負有教化社會、導人向善之責。為了弘傳教義,中世紀開始,耶穌教從歐洲進軍拉丁美洲、非洲等地廣為傳布。西元前三世紀,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派遣高僧到各國傳教,並於各地廣建八萬四千佛塔,不但開創當時的佛法盛世,也開啟佛教走向國際化的端緒。千百年來,佛教與耶穌教等各個宗教不斷的興辦教育、文化、慈善等利濟人群、服務社會的事業,此均有賴於牧師、修女與僧侶等宗教師的熱心推展,始能發揮覺世牖民之功。

尤其佛教僧侶把教化民眾、淨化社會人心視為自己重要的責任。他們「不忍眾生苦,不忍聖教衰,緣起大悲心,趨向於無為」,運用種種的權巧智慧度化眾生,或以講學、教育來弘法,或以著述議論來弘法,或以創建道場、莊嚴寺宇殿堂來弘法,或以提倡素食、創辦社福工作來弘法。宗教士以「弘法利生」為己任,他們發心無盡,願力無窮,卻不求恭敬,不存回報,視這一切為本分事。

雖然宗教士無所求,但是國家社會是否該讓他們享有什麼權利?二○○二年,我曾寫一篇〈宗教立法之芻議〉,裡面提出現行法規中諸多不合理的法令,期盼政府重新立法,以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性與平等性。如:

「為因應時代權宜之需,都市大樓型的寺院林立,既可節省用地,又可就近接引都市叢林的現代人學佛修行。但礙於現行法規卻無法登記為寺院建築,不立宗教法,問題如何解決?」

「宗教乃淨化人心、安定社會的公益事業,寺院的一切捐獻收入,係運用於利益人心的宗教用途,不應以公司法來扣徵,政府應效法先進國家給予完全免稅的尊重,不立宗教法,稅法的問題如何釐清?」

時隔四年,從這份《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第二十三條:「宗教法人除有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者外,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宗教法人接受捐贈之所得及孳息,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納所得稅。」第二十四條:「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得由受贈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及第二十七條的「宗教建築物享有免稅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對宗教團體之禮遇和優惠;這也是廣納建言,聽取民意的風範與態度。

七、「宗教士」若有違法之行為,該如何處分?

答:宗教士如僧侶、神父、修女等,雖然出離世間世俗之家,但並非出離國法之家,如有違犯法律者,仍然須受國法的制裁。一般而言,正信的宗教都會有藉以規範教徒的準則或律法。

佛教雖然講慈悲,卻不包庇犯罪者。例如優婆離曾經問佛陀:「犯了國法的人,我們可以接受他出家嗎?」佛陀回答:「假使犯了國法,在沒有宣判無罪前,僧團不可以接受他出家。」這是佛陀對國法的尊重。為了維持僧團的清淨和樂,佛陀制定戒律;在佛教傳入中國之後,祖師大德因應時代的需要也制定叢林清規,於是戒律與中國化的叢林清規,便是中國佛教僧團的生活規範和法律制度。

國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權力來維護,當個人權益或國家、社會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透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程序來伸張正義。佛教為維護僧團的清淨,也有一套簡單又公正的訴訟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決。其與世間的法律相比,有若干異同之處,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訴乃論罪,如殺人、傷害、偷盜、侵占、強暴、妨害家庭、造謠、詐欺、醉酒、貪汙、販毒等,也是觸犯五戒的行為。法律的三讀立法、三審定讞、判決確定,正如佛門的三番羯磨。

在法律上,犯罪行為人只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減刑;佛門認為罪業透過誠心發露懺悔,便可以獲得清淨,更符合更生保護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會有罪;在佛門則只要有了犯意,就屬於犯戒,所以論刑更為徹底。

而且,世間法律強調罪刑法定主義,只規範人們外在的行為,因此對於心意犯罪的矯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則強調心為罪源,重視身口意三業的清淨,從心源導正偏差行為,才能徹底的防非止惡。

八、「正教」與「邪教」,如何區分、辨別?

答:信仰如交友、如選擇終身伴侶,俗話常說「交友不慎」、「遇人不淑」,交錯朋友,會毀了一生的前途;選錯配偶,會失去終身的幸福。同樣的,對宗教信仰的選擇也要小心謹慎。正信的宗教,是教人以布施、守戒、忍辱、慈悲等,作為修行的內涵;以不侵犯他人生命、錢財、身體、名聲等,做為修行的德目。正信的宗教,不以神通變化騙取信徒的膜拜,不以鬼怪附身造成信徒的不安;正信的宗教,能開發我們光明的道德本性。

如何分辨邪教?孔子言:「有道而正焉。」我們所信仰的應該是:實在存有的、道德崇高的、能力強大的、戒行清淨的、正法圓滿的、智慧無上的。也就是說,我們所信仰的對象,必須是歷史上經得起考據證明,是經過舉世所共同承認確實存在,是具有高尚品德與聖潔人格,是能夠自度度人、自覺覺人的大善知識,如此才能引導我們走向正道,才是值得我們信仰、皈依的對象。

例如佛教教主釋迦牟尼佛,歷史上明確記載著他的父母、家族、出生地、誕生的日期,乃至他出家、修行、成道。他所成立的教團是舉世公認的四大宗教之一;他具有清淨無漏的道德,是功行圓滿的覺者;他所宣說的三法印、四聖諦、八正道等教義,及因果、業力、緣起等道理,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可以引導我們轉迷成悟,離苦得樂。

那如何分辨邪教呢?舉凡教主、教義不明者,教理非究竟者,或違反自然法則、標奇立異、惑動人心者,或盜用他教教義、歛財騙色、妨礙正常風俗習慣者,或假藉宗教名義、行欺騙之實者,或顛倒是非、錯亂因果、鼓勵邪行者,或利用神權,恐嚇惡誓者,皆為邪教。其他如未證言證、自封名號、妖言惑眾、鼓勵集體自殺等不明因果律者,也是邪教。

「信仰」,不能被外在的人事所迷,而忘了自己的本性。邪知邪見不能幫助我們解脫生死,也不能增加我們做人的智慧、道德和勇氣。所以信仰宗教,要從雜亂的信仰到純正的信仰,從天命的信仰到自主、真實正法的信仰,從慈悲喜捨、為人服務中,開顯自己善美的本性,這才是正確的宗教信仰。

九、如何抑止假藉宗教之名,而行詐騙違法之事?

答:宗教信仰有層次的不同,好比學校的教育有小學、中學、大學等高低階級的分別。宗教的上等者,以正知正見指導我們的生活,以真理開發我們清淨的本性;中等者,以教條儀規約束我們的行為;下等則淪於神通、靈異的外道邪說,使人迷亂心智,產生恐懼的心理。

近年來發生的「邪教事件」,如美國的「大衛教派」,自稱上帝,能死後三天復活,造成八十多名的教徒被活活燒死;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以基督自居,要求教徒膜拜他的肖像,花數十萬的日幣買他的洗澡水,謂之「神水」,藉此加強功力,由於麻原的心理扭曲,最後造成五千多人死傷的東京地鐵毒氣事件。另外,也有人以放光分身、靈異相片,眩惑民眾;或以消災避祟,讓人產生畏懼服從的心理。也有一些神壇,假藉神旨邪說,從事詐財騙色,或施醫配藥替人治病、妨礙公序良俗等不法行為。

各種假藉宗教之名的異端邪說,一向以上帝或救世主自居,或自封某某神佛轉世,他們往往大言具有滿足人類現實的欲求,和預言未來的超能力。或以「核戰末日」,或以上帝「降臨人世」,或以「殉教解脫」的思想,以威脅利誘的手段籠絡教徒的心。

要抑止邪教的違法行為,除了政府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罰外,我們面對佛魔一半的世界,在尋求信仰皈依的對象,要辨別是非邪正,不貪求速成解脫。選擇能令我們身心淨化、增長慈悲智慧、提升人品道德、美化精神世界、斷除無明煩惱的宗教。

我想若欲令世上的各種邪說消弭於無形,歸根究柢,只有每個人具備判別正邪宗教的慧眼,那麼任何的異端邪說,就無法趁虛而入,以此迷惑我們的理智,混亂我們的生活了。

一○、商業的納骨塔與寺院的納骨塔,有何不同?

答:按照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公布生效的《殯葬管理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骨灰遺骸存放設施的設置,有一定的申請程序,以及考量公共利益的地點距離要求,因此第七十二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設立五年以上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於是到了二○○四年七月緩衝期屆滿前後,朝野喧騰之聲此起彼落。殯葬業者認為寺廟附設之納骨塔,能夠就地合法,免遭拆除厄運,又可以享有免稅優惠,他們卻須依法繳納營業稅;起跑點就不公平,甚且壓縮他們的生存空間。

根據媒體報導,納骨塔業者每年可以創造五、六百億的市場。從商業利益而論,這確實是利潤豐厚的大餅,難怪他們會擔心利益被剝奪瓜分,而頻頻向政府施壓。

事實上,塔與寺院本來就是一體的結構,寺院附設納骨塔,是沿襲已久的歷史傳統。如今殯葬業者跟著起塔、放骨灰,強調其合法性,而否定、打擊寺廟納骨塔,這是不對的。何況有些是日據時代就有的納骨塔,現在要求其拆遷,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而且,寺廟的納骨塔多是信眾「隨喜布施」,有的甚至不收錢。以佛光山為例,山上的萬壽園,主要是提供給信徒、佛光會員和徒眾及其父母往生之後的服務設施,也捐出兩千個龕位,免費讓貧寒者放置使用,或照顧孤苦無依者。

許多人尤其佛教徒,傾向將骨灰安置寺廟納骨塔,主要是寺院有宗教氣氛,能日日沉浸於晨鐘暮鼓,又有專業的宗教人士照顧,並定期誦經、超薦。相形之下,民間殯葬業者偏於生意化經營,少了宗教意味,比較難以吸引消費者。

總之,殯葬業者不應視宗教團體為利益的瓜分者,其實二者都是在服務民眾,如何增強經營內容,提升服務品質,讓亡者安心,家屬放心,才是最重要的。

一一、一般殯葬業存在哪些問題?殯葬文化該如何淨化?

答:目前之《殯葬管理條例》最大的缺失,是規定納骨塔、墓園必須設於「墳墓用地」,寺廟、教堂則須建於「宗教用地」,兩者不能同時設置,意思是寺廟、教堂不得附設納骨塔、墓園,此規定有違宗教的傳統功能。

過去,殯葬業被認為是龍蛇混雜的行業。近年來,在部份業者的覺醒與政府的改革下,表面上呈現的是整齊、乾淨、應對得體、有制度、有組織的服務品質與企業形象,但是,骨子裡又如何呢?二○○六年二月,台北市聯合醫院五家院區的殯葬事宜招標時,傳出有殯葬業者挾黑道介入爭搶;不久又連續有殯儀公司老闆座車被砸、遭人槍擊警告等事件。

台灣地小人稠,土地、資源十分有限。依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的調查統計,目前國內大大小小的殯葬禮儀公司共有三千多家。因為利潤大,衍生許多塔位買賣,或葬儀社勾結醫院搶生意等光怪陸離的糾紛與問題,也常出現殯葬公司人員在車禍、其他災難現場搶遺體,甚至重傷或重病者尚未死亡,就有好幾家公司聞風前來觀望。殯葬業者往往為了贏得一筆生意而大打出手;藉拳頭大小來決定輸贏,似乎已是這行業的不成文規定。

殯葬業者敢如此囂張,主要是有黑道掛勾和民代、官員的撐腰。因此,要改善惡霸的殯葬環境,必須政府早日訂定合理完善的殯葬體制,警政單位也要有大刀闊斧的執行魄力,殯葬文化才能改革和淨化。

另外,殯葬改革之困難,也在於民間對喪葬的陳舊觀念。如有些人堅持土葬,看風水選擇墓地等等。佛教主張火葬,既方便、經濟,又合乎衛生,尤其適合人口爆滿、用地日狹的今日社會,不像土葬費用高,占地廣,並且埋葬幾年後還要撿骨,非常不方便。火葬安厝靈骨,不需要占用太大的空間,是一勞永逸且利人利己的喪葬儀式。

擇日看時辰入殮、出殯,也是不必要的迷信,我們應以眷屬親朋好友方便參與的時日為要,不必忌諱犯沖。我想亡者需要的是眾人的誠心祝禱,而不是增添生者的紛擾、疲累。有些人認為喪禮辦得熱鬧、有派頭,就是孝順、有面子,因此有殺豬宰羊大宴賓客者,有請電子花車沿途敲唱者,有遊街、哭墓者,還有許多人以為人死為鬼,要燒些紙錢、房產給他在陰間好過日子;凡此皆是迷信、子虛烏有的禁忌與傳說。所以,一遇到有人往生,就有一些好事者七嘴八舌,建議許多民間習俗的喪葬方法。

記得我九十五歲的老母親在洛杉磯過世,那時我便告訴我的兄弟們:若你們有所主張,我就不管,全權交給你們處理;若你們沒意見,那就不要開口。其他的親戚若有意見,就說這是我的母親,如何辦理由我決定。

總而言之,喪葬儀式宜簡單隆重,不講求奢華,以鮮花素果祭祀;入殮不一定用豪華棺木,特置新衣、壽衣;佛事法會要莊嚴而不繁瑣。若是依照古禮,往生佛事必須經過頭七、二七乃至七七等重重祭拜儀禮,繁複又費時。現代人生活步調緊湊忙碌,實在難以配合古禮形式守孝,此時可以參加寺院的隨堂超薦。我想真心誠意的悼念,才是最珍貴的。

真正對亡者好,是讓他遺愛在人間,如為他布施,幫助苦難貧困者;為他出書,發揚其精神理念;成立基金會、獎助學金,乃至器官捐贈,成全他人。這些作為,不唯利他,更是亡者往生善道的資糧。

現代社會對生死教育、安寧照顧、臨終關懷、生死的禮俗文化,以及生死服務事業之規劃、經營與管理等等,都要有正確的觀念,和完整而全面的認識。佛光山創辦的嘉義南華大學,於一九九七年成立「生死學研究所」,後來各大院校也陸續開設有生死學的通識教育課程。如此,從教育扎根,普及全民,相信也有助於殯葬文化的提升。

一二、寺產要如何管理,才不會有弊端?

答:說到寺產,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第十九條規定:「宗教法人之不動產,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和第二十一條的「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可以看出政府是將宗教財產視為國有財產來規範,這是不合理的、違憲的做法。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處分財產的自由。

從生活中的修行,培養高尚的品德與聖潔的人格。

宗教團體應有財務處理的獨立自主權,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變更或設立負擔,以將錢財做完全充份的發揮,造福社會國家。而且,叢林寺院的一切淨財、物品來自十方,因此概歸常住所有,由常住為大眾儲蓄道糧、維護寺產、規劃福利,使僧眾得以安心辦道。

在傳統寺院裡,是由「監院」(俗稱「當家的」)掌管寺院一切錢財的收支,是實際掌權的人。監院平時也會協助住持審理各種文件、帳簿,因其為實權人物,所以擔任此職務的僧人必須具備五種德行:「慈悲,恩顧大眾;公正,毫無偏私;謹慎,小大無慢;勤勞,不圖安逸;敏達,事無留難。」此外,另有掌管寺院庫房的「副寺」,則具體負責登記帳目,輔佐都寺、監寺管理錢財進出。帳單的整理、報告,有所謂的「日單」、「旬單」、「月單」,一年結束,更要算出總帳向僧眾公布,稱為「歲計」。

寺院財物的管理人,要有因果觀念與常住觀念,並且遵循「有權不可管錢,管錢的沒有權」的原則。我常強調「要用智慧莊嚴世間,而不要用金錢來堆砌」、「要能運用財富,而不為財富所用」。尤其要本著六和僧團的精神,重視「利和同均」,這也十分合乎現代人共有、共榮、共享的觀念。

一三、寺產的繼承有哪些問題?

答:二○○四年,曾有一則報導,前輔仁大學教授楊世豪神父,由於生前謹遵「守神貧」的誓言,將個人財產交由教會處理。他去世後,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向法院聲請所屬修會歸還其遺產。法官審理認為宗教人士發願時,其贈與契約即已成立,於是判決其財產仍屬教會,國產局敗訴。

有關寺產的繼承,常衍生許多紛爭。法律不承認宗教團體的師徒關係,所以當宗教人士往生,其財產可能變成外人(有血親關係者)的私物。寺院財產不能讓出家弟子繼承是很遺憾的,希望政府能明定宗教人士的財產歸屬。宗教人士將生命奉獻給人類萬物,其身後的財產,不能適用民法規定之繼承方式,應歸屬其宗教團體。

像國外如法國、德國、荷蘭、奧地利等許多國家,均視教堂寺廟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都為宗教團體所有,繼承權也歸屬該宗教團體。此部分亟待政府能立法給予保障。

一四、宗教建築與土地使用的規範,合不合理,應該如何訂法、處理才適當?

答:早期寺廟在興建時,多有使用或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的情形。

礙於《國有財產法》的限制,這些寺廟設施之土地,無法合法申請取得租售資格,甚至面臨被拆除的困境。至一九九九年年底,《國有財產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可依法申請承租或承購國有土地,才解決宗教寺廟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的問題。

依照政府訂定的土地使用規則,在都市計畫土地內的寺廟,不能有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汙染,不可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或商業之發展。過去的佛寺,大都建在偏僻的山野林間,隨著時代發展,度眾的方便,現在已經由山林走向都市。而寺院建築除保存傳統的佛殿、客堂、齋堂、茶堂、庫房等設施之外,往往也增設有會議室、講堂、禪堂、教室、談話室、視聽中心、文教中心、美術館、文物展覽館等。

從這些設施來看,宗教建築已不像過去僅是供人燒香禮拜、唱誦、祈禱的場所,更是社會教化的學校,知識交流的會議中心,使用者有宗教信仰,也普遍具有公共道德,比其他經營舞廳、酒家、KTV、三溫暖等行業,更具正面的功能與影響力。因此,建議具有寺廟登記之合法寺院,能於大樓之獨立樓層設立分院來弘法布教,而整棟大樓若權屬寺廟所有,則一樓可作為商店,流通佛教文物。

在非都市土地內,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能作為宗教建築使用之外,其餘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均得變更編定為「特定專用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始能供宗教建築使用。而其變更之手續與程序,非常專業、繁瑣,又涉及各種不同機關、不同法令、不同見解,和土地管制責任歸屬等問題,常常一件申請變更編定案件,少者三、五年,多者須十年才能核准,實在不便民且讓人質疑政府施政的效率。

另外,《宗教團體法草案》第二十七條寫道:「宗教建築物為社會發展之需要,經宗教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許可,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得為其他使用。」如前面所言,現代寺院已朝多功能發展,以佛光山為例,常有一些機關團體來借用場地開會、辦活動,我們都很樂意提供服務,讓既有設施發揮更多效用。不過,如果像條文說明的「得為其他使用」,是成為「社區活動中心、村里辦公處等」,是否政府將寺產視為公產,為了社會發展之需要,能逕行挪用?我想這一條規定也是有再研議的必要。

一五、為適應時代人心之需求,宗教弘法事業已趨多元化,現行的弘法事業有哪些?

答:「弘法利生」是正信宗教的宗旨、目標。弘法,是為了宣揚聖教;利生,則要考慮社會大眾的需要。佛教從印度傳到中國、韓國、日本等地,能在當地普遍被接受,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佛教能重視資生利眾的事業,和解決民生的問題。事實上,佛教寺院不僅是傳法、辦道的地方,也是結合宗教、文化、藝術、教育的文化中心,並與農業生產、商業經濟以及社會福利事業相聯繫,具有多種社會功能。

在各種佛教事業中,除了利生之外,有時是為了寺院的經濟著想,因為中國民情不同於印度,不適合托缽乞食。過去大陸寺廟都是靠王室賜予的寺田,來收田租、房租以維生,也有將信徒布施的淨財,設立借貸典當取息的金融事業,以作為慈善救濟之用。文獻中記載的事業種類非常多,如碾磑業、油坊業、製硯業、製墨業、紡織業、印刷業、藥局業、長生庫、贈經、造像、義塾、書院、養老、濟貧、賑飢、慈幼、醫療、公墓、義塚、浴室、道路橋梁維修等。

隨著時空的因緣轉變,現代的弘法,更是藉由有計畫地推動文教、慈善、共修等事業,來實踐淨化人心的宗旨。慈航法師曾說:「宗教生存的三大命脈為教育、文化、慈善。」離開這三個宗旨而經營事業者,就不名為宗教事業了。

除了經懺佛事、法會油香、佛像法物流通,文化方面,如出版圖書、雜誌、報紙,成立電視台、美術館、藝術中心等事業,都能傳播宗教清淨善美的種子;教育方面,可以設立各級學校,如佛光山除了海內外十六所佛教學院,更創辦了四所大學、兩所高中、兩所中小學、四所幼稚園、八所社區大學、一所信徒大學,及都市佛學院、勝鬘書院等,也在海外成立五十多所中華學校,讓中華文化能綿延傳承。慈善方面,如醫院、育幼院、老人安養中心、靈骨塔、急難救助、海內外之賑災等,都是宗教團體撫恤孤幼、賑濟貧病,義不容辭的慈善事業。

這些宗教事業,不只是淨化人心的弘法,對國家經濟、社會大眾的民生問題,也都有所增益。

一六、宗教弘法事業的課稅與免稅之標準為何?

答: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范國廣先生,在其〈寺廟法令概說〉一文裡,對於寺廟稅捐的問題,有簡單明了的說明,文中提及必須繳稅的有:「1.販賣宗教文物、‭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4.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5.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不用繳稅的為:「1.舉辦法會。2.信眾隨喜布施之油香錢。3.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布施者。4.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布施者。」

意思是凡在寺廟裡的交易,有訂定價目及收費標準的,就必須繳營業稅,而隨喜布施、自由樂捐,則可免徵營業稅。不過如前題所言,宗教的弘法事業已不似早年,只是法會、經懺、納骨塔等可讓信眾隨喜布施的項目。以出版為例,過去看到的佛書,大多是放在寺廟殿堂、素食館門口,任人取閱的結緣書。後來為了符合現代人的閱讀品味,無不在字體大小、版面編排、紙張選擇,乃至裝訂、印刷、封面設計各方面,都力求精緻完美;如此,也才能在一般書店陳列,吸引更多人閱讀。

文化弘法事業延伸至社會,能不定價?能不有產銷管理等行政支出嗎?教育方面更不用說,從小學、中學到大學,依照教育體制而創建、運作,當然有一定的學雜費標準。

宗教團體不能自外於國法,仍須盡國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但是宗教旨在弘法,不以營利為目的,如南華大學剛成立時,為了體恤、嘉勉有心上進卻無力就學的貧窮子弟,連續四屆七年免收學生學雜費用。人間衛視、《人間福報》秉持媒體道德,不以報導色情暴力、聳動的新聞來增加收視率,不以非法不實的廣告來增加收入。佛光診所免收掛號、醫療費用,為鄉民義診服務……

凡此,同樣的經營文化、教育、慈善事業,發心不同、目的不同,其功德、成效當然也不同。縱有盈餘收入,也是再投入社會教化、公益、慈善事業。因此,完全比照一般商業的課稅規定,並不公平。所以,希望政府不要只是看到宗教事業的定價、收費,應從長遠來評估宗教事業對國家社會的正面影響,而給予鼓勵和優惠。

一七、政府對宗教團體之財產,應抱持怎樣的態度?

答:宗教士將身心奉獻給宗教與眾生,大都能「以出世的精神,作入世的事業」,抱持悲憫眾生的利濟之心,不為名聞利養,不耽世間欲樂。即使有了錢財,也是用在建設殿堂、藏經樓,或放生濟貧等弘法利生的事業上。

韓國高麗時代的太祖,為了讓後代諸王都能依循佛法來治國安民,訂定〈太祖訓要〉,訓要的第一條說:「我國家大業,必資諸佛護衛之力,是故創立禪教寺院,差遣住持梵修,使各治其業。」從此,這種信佛護教的觀念,影響整個高麗歷史。現在韓國寺院擁有的土地,占整個國家土地的百分之六十(當然其中有不少是森林)。與佛光山結為兄弟寺的通度寺,就有五千甲的土地,幾乎成為國家的公園。過去中國許多帝王,也會將一條街、幾千畝的土地賜給寺院。其他如泰國、日本、錫蘭、緬甸等國家,也有不少熱心護持佛教的帝王。

現代信教自由,且政府有護持宗教的力量,宗教也有清明社會的功用。因此,政府無須打壓宗教,更不要嫉妒宗教的財產。不能捨本逐末,應該多獎勵從事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的宗教。相同的,得到政府的護持、鼓勵,宗教對於社會的關懷、人權的維護、民眾的福祉,也會積極投入,直下承擔。如此,政教合作,就是國家之幸,百姓之福了。

一八、政教應該相輔相成,政府立法是一種保障,也是一種約束;這之間如何取得圓滿的平衡點?

答:「政教關係」一直是古今中外敏感、頗多爭議的問題。耶穌曾說:「凱撒的就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歸還天主。」許多佛教徒為避免沾染政治色彩,也高喊:「宗教的歸宗教,政治的歸政治。」過去極權專制下,有政治壓迫宗教,也有因「君權神授」觀念的箝制,導致帝王的反彈,才會強調「政教分離」的原則。

在現今民主社會裡,人人獨立自主,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政教之間是息息相關,也可以相輔相成的,何況,所謂的「政教分離」並不是截然二分,井水不犯河水的分離。起草美國〈獨立宣言〉的傑弗遜總統在立憲後,即指出國家與教會在「組織機構」上涇渭分明,但是,宗教道德觀與政治道德觀卻不能分隔。

歷來宗教與執政者的關係密不可分,宗教能影響政府的統治理念,輔助在上位者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政府則能幫助宗教普遍推廣。所謂「上行下傚,風行草偃」,隨著在位者的信仰,百姓起而傚之,對於國家制度、社會淨化、倫理秩序、道德規範、人心安定等,都具有相當的助益。

所以,政府不能因為給宗教團體一些免稅等權益,就以履行義務之世俗法,來行管理監督之權。在西方國家的觀念裡,教會所享有的各種優惠,及神職人員的禮遇,並不代表社會特權,而是政府對宗教團體的鼓勵,和對宗教文化的一種肯定。

歷史上以佛法治國的政府不在少數,他們宣揚佛教,勤政愛民,功業厥偉,為當時的政治、教育、社會、文化等,留下輝煌的一頁。如印度佛世時的頻婆娑羅王、波斯匿王,及後來的阿育王、迦膩色迦王等。日本的聖德太子信仰佛法,極力發揚大乘佛教的精神,曾親自講經,建立悲田、敬田,熱心於國民救濟事業;之後聖武天皇也以佛教思想來建設國政。其他如韓國的法興王、高麗太祖;泰國的坤蘭甘亨王、立泰王、怛萊洛迦王;錫蘭的天愛帝須王、摩哂陀第四王、末羅王;緬甸的阿奴律陀王、敏東王;越南的第三主聖宗;寮國的維蘇王等,都是信奉佛教,以佛教治國的帝王。

今日的政治體制已和過去大不相同,我們真心盼望宗教的慈悲、平等、尊重、包容的精神,能夠在民主憲政下繼續發揚光大,啟迪人心,為百姓謀福祉,成為淨化社會永遠的清流。

一九、除了「宗教團體法」,不同的宗教需要再有各自所屬的法規嗎?

答:訂立平等、合理的宗教法,是先進國家的表徵,如韓國有《傳統寺廟保護法》、泰國有《僧伽法》、法國有《政教分離法》、日本有《宗教法人法》,綜觀世間各國皆有相關的宗教法。因為宗教如果沒有立法,社會上的宗教將正邪不分、群魔亂舞,甚至「劣幣驅逐良幣」,敗壞整個社會風氣。

站在佛教立場,希望重新訂定的《宗教團體法》,要能免除現行法規中一些不合理的法令,讓各個宗教能夠得到保障,各個宗教都有個平等的立足點,所有人民都有信仰的自由。只要《宗教團體法》的法規能公平公正,每個宗教皆能蓬勃發展,並發揮淨化人心之功效,我認為不同的宗教無須再訂定各自的法規,因為正信的宗教,都已各有用來規範教徒的法規戒條,如道教有修身五箴、行持六訣,天主教有摩西十誡,基督教有孝敬父母等十戒,回教也有禁吃豬肉等七誡八德。

佛教的戒法尤其嚴謹,包括比丘二五○條戒、比丘尼三四八條戒,沙彌、沙彌尼十戒,式叉摩那四根本戒和六學法戒等,在家信徒則有三皈五戒等,甚至各叢林也有日常生活、修行所依循的清規制度。

而宗教內的規範,往往更高於一般法律的門檻。作為僧團的戒律、清規,都是以治心為要,與世間法律從組織規範、行為規範、犯罪制裁等來約束人們的生活,在結構上雖有共通之處,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標,遠不如佛法能夠治本的究竟。

二○、《宗教團體法》之訂定,可謂一波多折,民間與教界的觀點、態度為何?

答:對於《宗教團體法》之訂定,各個宗教抱持不同的意見,贊成者眾,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過去政府在一九二九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不能全面的、公平的適用於每個宗教,也不符合現代的需要。後來,內政部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法令,先後研擬出七、八個版本草案,如:由立委洪玉欽等三十二人起草的《宗教團體法》、立委蕭金蘭起草的《宗教法人法》、立委陳清寶起草的《宗教法》等。立法委員沈智慧、黃昭順、潘維綱等人也先後協助訂出多種版本。其實,早在多年以前,我已邀集過多位宗教界和法界人士共同草擬《宗教法》,希望訂定一份保障宗教權益的宗教法,但是最後也沒有獲得通過。

為何朝野多次提案修法,都會遭到強烈的反對聲浪?除了少數宗教團體擔心違法情事被揭發,或既得利益恐有被剝奪之虞,而執意排斥立法,我想這套《宗教團體法》草案,雖已察納各方建言,經過多方「改良」,但是,仍然看得出政治過度介入宗教事務的姿態。

各個宗教都有其歷史傳統與獨特性,要訂制一個完全符合所有宗教的法規並不容易,不過,至少應尊重各宗教團體的自治性,秉持信仰自由的原則,站在協助、輔導的立場,而非一味的管理、監督。尤其政府訂定的法規條文裡,總是「不得……」「不可……」儘是消極的約束、否定,何不提出利益大眾之事,積極的「可……」「能……」給予發揮、獎勵?

法是行事的準則,所謂不依規矩,不成方圓,有法可循,才不會失序。根據統計,目前台閩地區有寺廟、教會、教堂二萬三千多所,如果將各地八千七百多個神壇計算在內,全國就約有三萬多個宗教組織。相對的,所產生的宗教士、土地、稅制等各項問題也頗繁多複雜。甚且許多不肖分子,以教徒的善良可欺,進行斂財騙色的勾當事件層出不窮,戕害正信的宗教。不立宗教法,則正邪不分,敗壞社會風氣的劣行,就沒有可規範、懲處之法源依據了。

因此,《宗教團體法》草案雖然不盡圓滿,仍有必須改進的地方,例如宗教士身分、宗教教育之認定、住持資格及繼承人等,都屬正本清源的重要問題,但是此《宗教團體法》草案並無涉及。

長久以來,宗教一直被賦予導正社會風氣、淨化世道人心的重責大任。目前台灣宗教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宗教法」,沒有法就如法外之民。期盼政府在徵詢聽取各方意見之後,能儘快制定通過平等、合理,且適合現代宗教發展的宗教法。

(本文刊載於二○○七年七月
《普門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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