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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5 兩個主

寺廟重新登記

目前台灣省政府,正令各地縣市政府辦理寺廟重新登記,據說,這種重新登記,十年才有一次機會。

寺廟已辦過登記,為什麼又要重新登記?原因是今日台灣寺廟,大都已與十年前登記的狀況有非常大的出入。為了實際上的需要,所以必得辦理寺廟重新登記。

管理人與住持

在寺廟重新登記的表格中,有住持與管理人慣例的兩欄,這是重新登記的主要原因。

寺廟為佛教所有,一個出家人,不能一輩子做某一個寺廟的住持,到了相當時期,或是環境需要,住持就會換人的。但台灣省政府的法令,換一個住持,可真不簡單,所謂住持的產生,必得有登記過的信徒半數以上的同意才行。但本省寺廟信徒經政府公告的,十所寺廟,難得一所。若無合法信徒,則住持更換,必得要地方公正人士或鄉鎮公所同意方可,若是諸山長老或佛教會的認定,政府不肯同意。所以,十年時間之內,寺廟住持更換了許多,而皆沒有經政府同意,今能重新登記,這問題就算解決了。

一個寺院兩個主

台灣各寺廟,有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除了住持之外,還有一個管理人。寺廟的主權,真正是操在管理人的手中,管理人如董事長,住持如總經理,本省寺廟糾紛大都牽涉於僧俗管理權的問題,如管理人與住持之間,住持與信徒之間,一個寺院兩個主,而且僧俗皆可擔任管理人和住持,所以寺廟之爭就層出無窮了。

解決之道

要想解決這以上問題,必得佛教會向政府力爭,或各寺院僧眾要提高教育水準,自己努力為之。

我們因接到不少寺院住持來函詢及寺廟登記問題,茲提供簡單意見如下:

一、寺廟住持及管理人應由僧眾擔任,應由一人統一擔任。

二、請佛教會呈請政府,廢止日人遺留的「管理人」制度,寺廟住持即是管理人,住持以外,不得再有管理人之設,頭上何必安頭?

三、寺廟糾紛,應由佛教會或諸山長老解決,否則,訴之於法,不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人士作主,佛教會若不能解決寺廟的問題,乾脆將佛教會解散好了。

四、管理人與住持繼承慣例欄內,應填「由住持(管理人)提名,寺中住眾同意,呈報佛教會及政府備案」,因為這樣,可免去將來很多問題。

我們不知道我們的佛教會是做什麼的?寺廟和教徒中有這些重大問題,為什麼沒有統一的辦法?為什麼任政府隨便的干涉?為什麼讓不合理的法令或習慣永遠存在?為什麼佛教會要使各寺廟受了多少冤枉的糾紛?懇祈佛教會諸公,振作起來,有所作為吧!

民國五十三年(一九六四)六月廿一日刊於《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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