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大小:

A-

A

A+

p218 第三章 佛光山教團組織章程

本教團秉承佛陀之教法,弘揚人間佛教,

並以文化弘揚佛法、以教育培養人才、

以慈善福利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為宗旨。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佛光山教團(以下簡稱本教團)為星雲及出家青年弟子比丘、比丘尼和入道信徒共同創立於一九六七年。

第二條

本教團設「佛光山宗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宗委會)為最高管理機構,凡海內外佛光山相關之弘法事業,皆受宗委會之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

宗委會設宗務委員(以下簡稱宗委)九至十三人,候補宗委三至五人,由佛光山序級學士三級以上之徒眾共同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宗委會主席,就當選宗委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一人,訂名為「佛光山宗務委員會宗長」,又稱‭ ‬「佛光山寺住持」(以下簡稱宗長),統一管理本教團各單位法務,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於特殊情形,須經全體宗委全數投票通過,得再續任一次。

第五條

本教團設址於台灣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一五三號,二○○五年又於江蘇省宜興市重建祖庭大覺寺。為永久設立之修行弘法場所,任何人不得變賣、變更或遷移。並得視弘法之需要,可在海內外設立道場或事業機構。派下道場名稱及級別另訂之。

第六條

本教團分有三處重要基地:

一、佛光山佛陀紀念館。

二、佛光山藏經樓。

三、佛光山寺。

分別代表佛、法、僧三寶之意義。另有各種基金會、友會,本教團可以酌情護持或輔導之。

第七條

本教團以佛教教規為規範,愛國、愛教、愛人、愛事,但不參與政治。

第八條

本教團秉承佛陀之教法,弘揚人間佛教,並以文化弘揚佛法、以教育培養人才、以慈善福利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為宗旨。

第九條

本教團以弘法利生為任務,僧事僧決,非佛不作,除佛法外不可經營商業,一切外務內政均由佛光山宗委會集體領導通過後施行。所有本教團之清規、制度,各分支機構不得任意改變。

第十條

凡信徒對寺院之捐獻或是寺院對社會之布施之外,不得與人共金錢往來。

第十一條

本教團所購置建造之不動產土地、建物皆屬本教團所有。

第十二條

本教團寺院分為四級:

第一級為別院、道場、寺院:集會度眾每月不得少於千人之上,派駐服務之法師、師姑或教士需在十人以上。

第二級為講堂、道場:集會度眾每月不得少於五百人,‭ ‬派駐服務之法師、師姑或教士六人以上。

第三級為禪淨中心、院、堂、會所:集會度眾每月不得少於三百人,派駐服務之法師、師姑或教士四人以上。

第四級為布教所、精舍、蘭若或佛光緣:須經佛光山宗委會依其功用,決議訂定級別。派駐服務之法師、師姑或教士二人以上。

所有人員之派遣,由傳燈會承辦,呈報宗委會通過後頒布之。

第十三條

凡出家比丘、比丘尼之序級,一切以僧序訂定,並依功業、道業及學業之標準,分別訂為開士三級、修士三級、學士六級、清淨士六級,全數升等約需四十年以上,但若弘法利生能量、發心不足者不能升級。其序級階位含師姑、教士辦法另訂之。 

第二節 法務

第十四條


本教團法務如下:

一、建設人間佛教寺院,傳承佛陀教法。

二、興辦佛教文化事業,宣揚佛教教義。

三、興辦各種教育事業,培育僧信人才。

四、興辦各種慈善事業,造福社會人群。

五、舉辦各種共修活動,引導人心向善。

六、輔導四眾專宗研修,提高僧信素質。

七、推動世界佛教交流,增進國際聯誼。

八、研擬宗風發揚方案,俾資與時俱進。

九、倡導寺院福利事業,謀求生活自給。

十、落實教團典章制度,健全寺院體制。

第三節 徒眾

第十五條


本教團出家弟子及入道弟子皆稱為佛光山徒眾(以下簡稱徒眾),其一切行止皆應奉行佛光山清規行事。其出家、入道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佛光山法脈傳承自臨濟宗,星雲是臨濟宗第四十八代傳人,佛光山第一代開山,亦是祖庭大覺寺中興第一代開山。凡佛光山教團徒眾皆依佛光第二代、第三代等以此類推稱之,無屬於個人的徒弟。

第十七條

徒眾之間如有意見紛爭,由宗委會組織僧伽法庭解決,徒眾俗親不得干涉。

第十八條

本教團對徒眾設有功過考核制度,以功業、道業及學業等考核之,其功過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教團徒眾之義務與權利如下:

一、嚴持佛光山清規及各種訂定之辦法規章。

二、奉行本教團所訂一切規章及會議決議案。

三、盡心盡力執行本教團所舉辦之各種弘法利生事業。

四、一切言行以人間佛教為依歸。

五、對本教團宗委,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其辦法另訂之。

六、凡序級學士五級以上之徒眾,經由宗務委員會評核通過者,得列入法卷之內。

七、辦道所需由本教團提供。

八、每月按序列等級核發單銀及職務加給、其他津貼,其辦法另訂之。

九、老病傷殘時,由本教團安排醫療照護。

十、依其弘法服務年資或有貢獻者,得享有出國考察、休假等權利,其辦法另訂之。

十一、經本教團審核通過留學、參訪、參學或進修者,相關費用得提出申請,其辦法另訂之。

十二、依年資及發心表現,得有序級晉升之機會,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

凡本教團之徒眾父母得享老病死生之優待,其福利辦法另訂之。其他親屬則比照一般人士辦理之。

第四節 組織

第二十一條


宗長統一管理本教團各單位法務,對內領眾薰修,綜理寺務,對外代表本教團。其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住持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本教團可設副住持若干人,由住持提名,經宗委會通過任用之,任期與總本山住持同。

第二十三條

宗長或宗委若有瀆職、濫權等情況時得罷免其職。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住持缺位時,由常務副住持代行其職權,並依本章程召開臨時宗委會議補選住持,任期以補足原任住持之任期為止。

第二十五條

本教團有代表佛、法、僧三寶意義之重要基地三寶山之外,得視法務發展之需另設置如下單位:

一、長老院

二、宗務發展策進委員會

三、監督獎懲委員會

四、行政單位

(一)佛寶山 佛陀紀念館(文化傳播事業委員會)

‧佛陀紀念館

‧佛光大藏經編修委員會(含電子大藏經)

‧佛光緣美術館總部

‧人間衛視

‧人間福報社

‧人間通訊社

‧佛光出版社

‧佛光山文化發行部

‧如是我聞文化公司

‧香海文化事業公司

‧網路弘法中心

‧文創管理中心

‧美國世界語言翻譯中心

‧其他出版事業等

(二)法寶山 藏經樓(人間佛教研究院)

‧人間佛教研究院

‧法寶廣場

‧叢林學院(男女眾學部、國際學部)

‧海內外各級佛學院

‧勝鬘書院

‧人間佛教讀書會總部

‧各縣市中小學

‧各地區幼兒園

‧各縣市社區大學(人間大學)

‧海內外中華學校‭ ‬

(三)僧寶山 佛光山(本山都監院、海外巡監院)

‧北美洲第一本山美國西來寺

‧南美洲第一本山巴西如來寺

‧歐洲第一本山法國巴黎法華禪寺

‧非洲第一本山南華寺

‧澳洲第一本山南天寺

‧台北第一本山台北道場

‧第二本山多倫多佛光山

‧第二本山紐西蘭北島佛光山

‧第二本山日本法水寺

‧第二本山香港佛光道場

‧第二本山馬來西亞佛光山東禪寺

‧第二本山菲律賓萬年寺

‧第二本山泰國泰華寺

‧第二本山新加坡佛光山

‧第二本山韓國首爾佛光山

‧第二本山印度(籌建中)

‧新德里沙彌學園

‧菩提伽耶佛學院、育幼院

‧加爾各答弘法中心

‧第二本山宜蘭蘭陽別院

‧第二本山三峽金光明寺

‧第二本山台中惠中寺

‧第二本山台南南台別院

‧第二本山高雄南屏別院

‧海內外別分院(由各洲都會之第一、第二本山輔導之)

‧傳燈會

‧司庫

‧教團生活處

‧宗史館

‧殿堂組

‧禪淨法堂

‧福利組

‧慈善組

‧義工會

‧資訊中心

‧功德主會

‧萬壽園

‧佛光診所

‧雲水醫院

‧蘭陽松柏園

‧佛光精舍

‧大慈育幼院

‧信徒服務中心

(四)祖庭 宜興大覺寺(大陸發展委員會)

‧宜興大覺寺

‧宜興雲湖書院‭ ‬

‧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北京)

‧北京光中文教館

‧北京光中書院

‧上海星雲文教館

‧上海大覺文化傳播

‧南京天隆寺

‧南京金陵文化書院

‧南京雨花精舍

‧揚州鑑真圖書館

‧揚州文化書院

‧蘇州嘉應會館

‧蘇州滴水坊餐飲有限公司

‧深圳香海苑

五、特殊單位

(一)僧伽法庭

(二)佛光山教團系統大學

‧美國西來大學

‧台灣南華大學

‧台灣佛光大學

‧澳洲南天大學

‧菲律賓光明大學

(三)國際佛光會(BLIA)

‧BLIA世界總會(世界各協會)

‧BLIA中華總會

‧BLIA佛光青年團

‧BLIA佛光童軍團

‧駐聯合國NGO紐約辦事處

(四)基金會輔導委員會

‧佛光山文教基金會

‧佛光山慈悲基金會

‧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

‧人間文教基金會

‧佛光山電視弘法基金會

(五)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

六、友會組織

(一)國際佛教促進會

(二)世界佛教徒友誼會

(三)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

(四)中華傳統宗教總會

(五)中華古今人文協會

(六)三好體育協會

(七)李母劉氏老奶奶紀念會

(八)世界各地兄弟寺

第二十六條

凡本教團所創設之基金會,除了依據政府法規運作外,宗委會負有監督管理之責。

宗委會下得設基金會輔導委員會,一至三人為召集人,共商相關會務及決策,凝聚共識,以達資源整合,提升會務發展之目標。

第一項所稱之基金會,應每年向宗委會呈報收支報表。

第二十七條

本教團組織單位,得視發展增設、改組、遷移或縮編,但須提請宗委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

本教團各院會及所屬組織之職權及組織編制得依其工作性質、設立宗旨、業務目的之發展情形設置或裁撤。

第二十九條

本教團各院會及所屬組織之重要政策業務,應依據宗委會決議執行之。

第三十條

各院會及所屬組織、編制與職掌及設立之宗旨目的,另附之。

第五節 重要行事

第三十一條


本教團得每年於農曆二月初一舉行信徒香會,由總本山住持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教團訂於每年農曆七月廿二日舉行供僧法會,以宣揚恭敬三寶,正法久住;護持僧團,成就辦道;僧信融和,為教奉獻之理念。

第三十三條

本教團得於每年供僧法會次日農曆七月廿三日起,舉辦為期七日的海內外徒眾講習會。必要時,經全體徒眾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徒眾大會。每次會議應禮請長老院之長老列席指導。

第三十四條

宗長應每月召開宗委會議,以利重要法務政策之推行。每兩個月舉行宗委暨三寶山轄下一級單位之聯席會議,以加強互動聯繫,凝聚共識,落實教團宗風理念之實踐。

第三十五條

宗委會所有決議事項,由宗長和本教團一級主管共同推動之。

宗委會值月宗委二人一組,每組輪值三個月,每星期至宗委會辦公時間,不得少於三日,以襄助宗長推動各項會務。

第三十六條

若與宗委或一級主管個人兼任之行政職務或親眷好友相關之議案,應主動迴避,不得參與討論或表決。

第三十七條

本章之各項會議,得禮請長老院長老列席指導,由住持擔任主席,住持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常務副住持或值月宗委代理之。

第三十八條

宗委會應負起本教團土地及建物使用規劃和分配協調之責任,以達空間有效運用的目的。

第六節 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教團辦理寺務及各種弘法事業之經費來源:

一、僧信二眾之樂捐。

二、各殿堂信眾捐獻之油香。

三、特殊情況,經宗委會通過者,得舉行義賣等籌募淨財之活動。但各別分院及轄下各種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化緣募款。

第四十條

本教團年度收支決算,由司庫室提報都監院審核後,送呈宗委會審議通過。

第七節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凡有增刪修訂,應於新任宗長就職後,召集宗委、長老及一級主管專案會議研討,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認可通過後,得修正之。

回到頁面頂端
回到星雲大師全集首頁
搜尋
調整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