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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4 佛光童軍總部組織簡則

1.國際佛光會佛光童軍總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第八屆世界年會決議設立之。

2.佛光童軍以奉行護持三寶,發揚人間佛教,發展青少年潛在能力,具有佛法的正知、正見,養成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之良好習慣,使其成為人格高尚、常識豐富、體魄健全、智仁勇兼備之公民為宗旨。

3.本部任務如下:

(1)策劃聯繫佛光童軍參加世界童軍組織及活動。

(2)訂定佛光童軍各項重要規程及訓練方針。

(3)推展世界各地佛光童軍團之發展成立。

(4)輔導各佛光童軍團團務工作。

(5)辦理世界性佛光童軍訓練、研習、活動,並應召集世界各地佛光童軍團回三寶山尋根服務,強化宗旨精神。

(6)其他有關佛光童軍之各項事務。

4.本部依設址處之國家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依需要得設分支組織。

5.本部會址設於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內。

6.本部所屬各團,均依童軍總會之規定辦理三項登記,並依規定辦理各項活動,參加各項訓練、考驗及晉級。

佛光童軍團組織、訓練辦法,另訂之。

7.本部職權如下:

(1)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2)擬訂預算及決算。

(3)其他應執行事項。

(4)辨理佛光童軍服務員訓練及研習。

(5)辦理佛光童軍世界性活動。

(6)審核佛光童軍團之設立。

(7)推展及輔導佛光童軍團成立。

8.本部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均由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秘書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三年。

執行長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下設訓練、活動、行政、財務各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辦理各組事務。

9.佛光童軍委員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童軍、服務員及團登記費。

(2)捐款。

(3)事業費。

(4)基金孳息。

(5)佛光會輔助。

(6)其他收入。

10.本部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本部及各團會計事務,係依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財務規定辦理。

12.本部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報告,並於三月底前報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核備。

13.本組織簡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之規定辦理。

14.本組織簡則經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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