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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22 佛光山佛光人家辦法

1.凡佛光山信徒、佛光會會員,發心於佛光山海內外道場,成為佛光山護持者,一律定其為「佛光人家」。

2.佛光人家可直接和佛光山往來;凡宗長以下的組織室,皆可與其交往,彼此互助之。

3.凡佛光人家對佛教、社會或佛光山有特殊貢獻者,請佛光山各單位提名,於每年農曆二月初一予以獎勵之。

4.凡佛光人家子弟就讀佛光山創辦之學校,可申請獎學金、或學雜費、或宿舍費用等予以優待。

5.凡佛光人家親近一般宗教信仰者,應予以關心,或接引其與佛光山進行一些往來,以增加佛光人家的人口,增上功德。

6.佛光人家要重視信仰傳承;若傳承確認屬實者,應受佛光山表揚。

7.佛光人家若於世界五大洲旅行時,當地之佛光山別分院,應給予方便接待。

8.凡佛光人家對佛教有貢獻,如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者,由功德主會呈報宗委會,贈予「三好人家」牌匾以茲鼓勵、表揚。

9.凡佛光人家,應提供家庭成員、性別、年齡於佛光山存檔,以為參考。

10.凡佛光人家,佛光山負責聯絡之別分院,每年至少訪問一至二次,以為信仰之聯繫。

11.佛光人家若有戶籍遷移應知會佛光山相關單位,以利進行後續聯繫關懷。

12.佛光人家如有信仰異動者(如改信基督教、天主教、回教……),應回報佛光山,佛光山應予以適當的協助了解。

13.本辦法如有增減修改,經呈報都監院通過後,可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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