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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6 佛光山所屬之各別分院可設立文化、美術、文物、展覽館等辦法

佛光山成立美術館最大的目的是希望能集教學、展覽、收藏等功能於一體,使藝術文化成為弘法中的一環。

一九八三年,我興建「佛光山文物陳列館」,藉由陳列佛教文物、字畫、法器等作品,實踐另一種以文物說法布教的方式。佛教與美術的結合,即以佛教為體,美術為用,共同對生命的方向與過程作具體的思想展示。「佛教與藝文合一」,將佛教與藝術結合,是佛光山道場設立的重要目標。

一九九四年起,陸續成立佛光緣美術館,無不是期望以文化會友,接引更多人來學佛,將佛法藝文化展現出來。佛光山於國內外現今共有二十七間美術館,透過藝文與教育的推廣,無非指引觀賞者一個正確積極的人生觀,除了給予美的欣賞,也希望藉由藝術陶冶心性,以啟迪正知正見的思想。

別分院設立文化、美術、文物、展覽館,不外乎是期待能將佛法藝文化更落實當地的展現,規劃更多的教育推廣活動。在時間的積累下,各別分院的美術館已達收藏與展覽的功能,而教育推廣活動為此階段努力的目標。期盼這些美術館能配合現代人的需要,融和生活,採輕鬆活潑的方式展出,引發觀賞者探索的興趣,並配合教育推廣將作品發揮教化的功能,落實人間性的實用內涵。因此,我訂定各別分院可設立文化、美術、文物、展覽館等辦法,一些簡單的條例如下:

1.佛光山所屬之各別分院(以下稱別分院)依據都監院行事準則第三章第五條,隸屬都監院,受都監院管轄。

2.別分院秉持人間佛教的理念,落實寺院學校化、藝文化的目標,可設立文化、美術、文物、展覽館等,特定本辦法。

3.凡別分院有條件者,可設立場所做為藝術展出,可辦理促進親子關係、兒童藝術教育、專題講座(論壇)、閱讀法座會等活動。

4.凡別分院齋堂可容納百人之轄下單位,則可辦理兒童、青年夏(冬)令營活動、青年培訓召募計劃等與青少年相關活動。

5.別分院活動如離開道場辦理,則需向都監院報備。

6.世界各地由於文化風俗不同,可酌情調整活動項目。

7.別分院活動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活動原則,並依各類活動的需求設相關組別,各置組長一人,襄助執行長督促各組活動進行。

8.活動舉辦一年前須提報活動企劃案、工作職掌表、節目流程表、預計參與人數、收支預算表及弘法效益等評估報告。其中,企劃案應擬訂活動宗旨及參加辦法。

9.別分院可規劃每年例行活動,青少年藝文教育活動須規劃在學校假期辦理。

10.別分院於活動開始至少三個月前召開籌備會議,不定期召開各組協調會議,掌握各項運作。

11.別分院活動所需經費由道場自行承擔。

12.海內外各別分院設立文化、美術、文物、展覽館等相關事宜,得商請佛寶山—文化傳播事業委員會協助指導之。

13.本辦法如有增減修改,呈報都監院通過後,可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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