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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26 佛光山功德表揚會設定辦法

1.佛光山宗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宗委會)為感謝護持佛光山有功之信眾,於都監院下設功德表揚會(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於每年農曆二月初一日,表揚對本山有功人員等,如:功德主會、義工會、信徒會、佛光會,以及各事業機構等,由都監院承辦之。

3.本會隸屬都監院,會長由宗委會宗長兼任之。都監院負責執行含所有支出的相關事務,不另設辦公地點或辦事人員。

4.表揚物品不以金錢為主,而是具有紀念性質能表彰其功德意義者,視本會經費預算製作之。

5.經本會及各單位遴選出之「人間菩薩」,在表揚前集合於佛光山,本會所屬各單位人等,於是日一同予以講說表揚。

6.本會所邀請之表揚人士可攜帶家屬數名參與,均由本會招待之。

7.所有參加人員,均需事先報名,並事先造定名冊,排定位序,不可混亂。

8.受表揚之信徒與有功人者,每年經審核過後接受表揚,若歷年有功者,可連續表揚之。

9.本會對受表揚者之後代,也可視情況邀請列席參加。

10.本會除表揚外,並設立齋宴,與所有參與人員結緣(用餐)。

11.本會之表揚大會,可設立專刊報導,記錄與會之盛況。

12.本辦法如有增減修改,經本單位會議決議,呈報都監院通過後,可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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