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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9 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行事準則(台灣)

1.「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公益信託)由星雲創辦,於教育部登記核准立案之單位,教育部文號為台社(四)字第‭ ‬0960182946‭ ‬號,為佛光山教團於「佛光山宗務委員會」(以下稱宗委會)所設之一級單位。

2.本公益信託以推展文化教育工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公益事項:

(1)捐助或贊助國內外學生獎學金、助學金、營養午餐等。

(2)捐助或贊助國內外圖書館、學校之設立。

(3)捐助或贊助辦理各類研討會、座談會、國際會議等費用。

(4)捐助或贊助從事國內外終身學習教育等之相關費用。

(5)捐助或贊助獎勵從事國內外藝術、文學、教育及翻譯著作等相關費用。

(6)獎勵或補助各項國內外專業技能、職訓、體育、環保、藝文等活動辦理之相關費用。

(7)捐助或贊助國內外文教交流,辦理如:童軍團(兒童、青少年教育)、青年團、僧伽教育、信眾教育、社會教育等費用。

(8)捐助或贊助國內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引發之損害,協助整修、重建之僧伽弘法建設相關經費。

(9)上開事項不得違反信託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3.本公益信託以佛光山四大宗旨為主要推動工作,辦理文化教育獎項,分別有:星雲真善美新聞傳播獎、全球華文文學星雲獎、星雲教育獎、三好校園實踐學校選拔與獎勵、好苗子計劃獎助學金、辦理大專公益旅行,並擴及全球。

4.本公益信託設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三至十一人,監察人一至三人,每屆任期三年,除因死亡、辭任或解任外,任期屆滿自動連任。

5.諮詢委員會下設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受諮詢委員會指導,致力於發揚人間佛教、推動三好運動;另設秘書一人、執事一至三人承辦行政事務。

6.本公益信託每季召開一次諮詢委員會議。 

7.本公益信託除承辦各類獎項之執行工作,另有日常行政業務執行之。

8.本公益信託辦理之各獎項,另成立評審委員會,其委員會之遴選辦法另訂之。

9.各類徵選獎項其獲獎著作,版權均為本公益信託所有,另針對文學獎中之「創作獎」獲獎作品特別結集出版,廣為流傳。各類獎項徵選辦法依徵選年度訂定公告之。

10.本行事準則,經宗委會通過實行之。如有增刪修改,經諮詢委員會會議可修訂,並呈報宗委會核准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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