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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0 佛光大學董事會行事簡則

1.為興辦一所以「人文精神」為依歸、以「義正道慈」為內涵之森林大學,佛光大學董事會依《財團法人佛光大學捐助章程》成立之。

2.本校定名為佛光大學,一九九三年依據《私立學校法》核准籌設,二○○○年以「財團法人私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正式招生。二○○六年以辦學績效優異獲准晉升為「佛光大學」,教育部文號為台高(三)字第‭ ‬0950078520A‭ ‬號。

3.本校校址設於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一六○號。

4.本校由星雲所創辦。

5.本董事會之任務:

‭(‬1‭)‬定時召開董事會議。

‭(‬2‭)‬遴選優秀校長。

‭(‬3‭)‬監督輔導學校守法正派經營。

6.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一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候選人除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本教團辦學理念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熱心教育事業並具管理能力之國內外人士。

‭(‬2‭)‬熱心教育事業並具學術地位之國內外人士。

7.董事會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監察人所需任職資格由財團法人私立佛光大學捐助章程訂定之。

8.董事會得置秘書一至二人,辦事員一至五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9.董事會每年召開預算及決算會議,並於捐助章程所訂定重大議案發生時,依法召開臨時會議。相關例行重要行事詳見附表。

10.董事會推派駐校董事一人,代表董事會執行以上任務及董事會議之決議案,監督執行進度,並落實本教團之辦學理念。

11.董事會受政府教育部監督,遵守政府所訂相關法規,執掌大學捐助章程所列學校管理相關事務外,依佛光山宗風行事,擔負以下任務:

‭(‬1‭)‬得於必要時與百萬人興學委員會聯合舉辦募款活動,例如大悲懺法會、行腳托缽、以及感恩茶話會等,以協助學校籌措辦學資金。

(2)佛光大學地處山腰,校地開發不易,更須謹慎養護,應協助學校每年進行校地養護之規劃與執行,以維護全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

(3)經校方邀請出席各種校務會議時,應尊重專業,不予干涉。

(4)出席本教團與學校合辦之活動,及學校之重大慶典。

(5)監督學校積極與本教團各單位進行產學合作、實習工讀交流等,以促進學生學用合一及培養本教團之適用人才。

(6)協助與本教團各單位之聯繫或諮詢,促使教團與校方之資源共享。

(7)監督學校即時向董事會回報招生狀況、偶發重大事件進展及重要人事異動。

(8)積極推動學校教職員工生與本教團之互動,以促進雙方之互相了解。

附表:

特殊會議:

・每四年一次\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改選

備註:依私校法21條規定,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每四年一次\召開新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董事長選舉

備註:依私校法22條規定,新董事會應於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於校長任職到期前六個月約四年一次召開董事會議\召開董事會議\校長遴聘

備註:依教育部及本校校長遴聘相關辦法辦理之。

・不定期\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或突發事件

備註: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例行性會議:

・每年7月中旬\召開董事會議\審核新學年度預算

備註:學校於六月初將預算書送交董事會。

・每年11月\召開董事會議\審核當前學年度決算

備註:學校於十月中旬之前,將決算書送交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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