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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52 佛光山電視弘法辦法

台灣在一九六二年有了第一家台灣電視公司成立,我就發覺到電視傳播力量之大,佛教也應該要有一個電視台。

那時候,我們連看電視的條件都沒有,要買一台電視機也很困難,但是卻非常歡喜看籃球轉播,不得已,就到信徒家裡借電視看轉播,滿足自己的愛好。這樣一年又一年,心中一直燃燒著,要能經營佛教的傳播,要能藉助電視台弘法,佛教的發展空間必能更寬廣,於淨化人心的事業上也能更普及。

後來,遇到一個機會,回教徒白厚元先生,他和電視界的關係非常密切,他來找我說,佛教也可以每一個禮拜在中華電視公司播一次節目,半個小時,但是他要求的費用,半個小時要十二萬台幣。

十二萬台幣,以當時黃金價格來計算,三十六塊可以買一錢的黃金,三六○塊買一兩,三六○○塊買十兩,五十兩黃金要價一萬八千元,播出一次節目十二萬元,大概是數百兩黃金的價碼,我們當然沒有這個力量,不過由於自己對於弘法的熱心,即使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就承認他這半個小時。

記得一九七九年九月,我想我們才開始上電視,應該對政府的政令要能給予響應,於是以中元拜拜太過鋪張浪費,鼓勵民眾提倡盂蘭盆會普度,用素菜花果紀念祖先;倡導孝道月的內容,演一齣短劇;並且我開台講三分鐘的話,總計起來,只准我們播出二十四分鐘,剩餘的六分鐘要讓給電視台做廣告。這些條件,我們也都照做了。

為了讓佛教徒知道,我們佛教也能在電視裡有節目了,和基督教在電視裡有一個《溫暖人間》可以對等的發展,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發表以後,想不到在播出的當天早晨八點多鐘,電視公司就來了電話,說今天晚上的節目不能播出,因為佛教不可以上電視。照講我們已經簽了合約,也付了費用,在報紙也刊出訊息,電視台怎麼可以違約呢?

只好趕緊找蔣緯國、郝柏村等人替我們說情,因為中華電視台是軍方的,但經過他們多少人為我去斡旋,電視台都認為不可,想必後台一定是比蔣緯國、郝柏村還更有力量的人士。

後來才知道是宋美齡下命令,叫中華電視台不可以播出佛教節目,我非常的焦急,電視播出不播出,固然是一個嚴重問題,但是我在報紙上刊登了廣告,這讓我對萬千的信徒失去了信用,這種名譽損失,其嚴重更甚於個人生死;不過也無可奈何,六、七點鐘的節目,我一直從上午周旋到下午五點才妥協,電視台預計播出的二十四分鐘裡,把我的三分鐘講話革除,對於中元節戲劇二十一分鐘,因不涉及佛教,可以播出,才免去了這一場風波。

多少年來,我想在三台播出佛教的節目,都經過艱難困苦,面臨各種突發情況,但我不惜一切,每個月還是要支出十二萬元;可以說,佛光山要建寺的資金,我也不管都把它籌來作為電視播出佛教節目費用,弘法最為重要,建寺廟也不及電視台播放佛教節目有意義。

經過了十多年後,我能有每天五分鐘的《星雲說偈》、《星雲禪話》、《星雲說喻》,在三家電視台準時播出,也感謝周志敏女士的功勞;加上蔣夫人後來出國,蔣介石先生也過世了,我可以遊走三台,在台灣的演藝界,恐怕只有我一個人。

五分鐘的節目,據聞收視率相當好,不過時間實在太短了,我就想要自己辦一個電視台。不過聽說創辦一個電視台要幾十億、幾百億。那時候台灣已經要開放媒體,我就想趁此機會,絕不能缺席,所以請周志敏女士協助籌辦,並於台北買了一間房舍,也花了六千多萬元購買美國亞特蘭大奧運會時用來實況轉播的機器,都是一流的電視器材,能接受那一部好的機器,他們願意以廉價賣給我,真是感謝周志敏女士的幫忙,於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開設了佛光衛星電視台。

但佛光衛視上架後,地方有線電視台一直不肯替我們轉播,認為我們名稱太過佛教了,後來,我們每月以高價二十萬元的薪水,聘請張宗月小姐擔任總經理來發展電視台。只是很遺憾地,電視台仍然得不到系統業者幫助,而不見起色。縱使後來稍有改善,但系統業者認定我們是宗教台,將節目排到八、九十頻道之後。這些後段頻道,大都影像畫面模糊不清,收看的人相對就減少了。幾經考慮,為了讓節目頻道往前調整,二○○二年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就更名為「人間衛視」,做成公益電視台。之後,收視才獲得改善而逐漸正常。對於這些無理的阻礙,雖然萬分艱難,但我從不感到灰心,反正我也不是圖利,只是一心想把佛教傳播出去,為了佛法的宣揚,堅持下去就是我們的信念。

所以,我為了奮鬥已久,才能順利進入軌道的「人間衛視」,定義公益信條如下:

1.人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佛光山創辦,由財團法人佛光山電視弘法基金會所管轄監督,且必須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暨管理的特許業別的法人單位。

2.本公司以宣揚社會公益、傳揚人間善美為經營宗旨,並以年輕化、教育化、國際化與公益化四大方面為頻道經營的願景與目標,製播各類節目及舉辦公益活動以服務社會。

3.為落實經營宗旨,本公司以大眾傳播為方式,以宣揚佛法精義為原則,以達成提升世人心靈與淨化社會為目標,製播各類優質節目,藉以宣揚人間佛教精神及文化,為本公司最重要的工作與任務。

4.本公司設董事長一人、董事三人(含董事長)、監察人一人、總經理一人,每屆董監事改選或補選之推薦名單及總經理與股東七人之推薦名單,皆需經由「佛光山宗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宗委會)審核通過始得擔任。

5.本公司所經營之事業如左:

(1)電視節目製作業。

(2)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3)廣播電視廣告業。

(4)錄影節目帶業。

(5)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

(6)藝文服務業。

(7)演藝活動業。

(8)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9)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10)電器批發業。

(11)電器零售業。

(12)一般廣告服務業。

(13)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14)其他工商服務業。

(15)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6.本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7.本公司每年經費編列收支預算,經宗委會通過並按預算開支,年度結算需呈報宗委會核定。

8.本公司因業務推動需要,目前設有總經理室、管理部、整合行銷部、數位版權部、新聞部、節目部、工程部及多媒體中心等八個部門,總經理並得視經營及業務所需調整組織架構。

9.本公司各部門主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經總經理審核任免,除推動例行部門業務外亦需完成總經理交辦各項專案,並負有業務報告義務。

10.本公司因推動業務及管理需求,得訂定各項單行管理辦法,經總經理核可後施行,其刪除修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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