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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56 佛光山雲水醫院施診辦法

一九六四年我在高雄壽山寺成立「醫療服務團」,並於一九七六年開辦「佛光診所」。至二○○三年九月四日更名為「佛光聯合診所」,甚至還有牙科加入,增加了「佛光牙醫診所」,皆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成立診所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社會一般低收入、貧困患者,得有機會接受完善醫療照顧,因此,診所不收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對弱勢族群,更提供中、西醫及牙醫義診服務。

因佛光診所服務區域的受限性,遂於一九八七年成立「雲水醫院」,雲水二字取意於「竹密不妨流水過,山高豈礙白雲飛」,結合佛光診所,將醫療服務的內容和區域,擴大到更偏遠地區。二○○九年八月八日因法令限制,將雲水醫院義診更名為「佛光山雲水醫療隊」。為永續提供偏鄉醫療服務,特制定相關辦法如下:

1.佛光山雲水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佛光山四大宗旨之「以慈善福利社會」所設立,係都監院一級單位,受都監院管轄。

2.本院依都監院行事準則及院務需要,訂定佛光山雲水醫院施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3.本院含下列單位:佛光聯合門診——佛光聯合診所及佛光牙醫診所、佛光山雲水醫療隊、佛光山護智中心、佛光山護智學苑及佛光山二手輔具中心。

4.本院服務項目:

(1)協助提供國內外醫療賑災事項。

(2)結合雲水醫療隊辦理義診。

(3)關於長者醫療服務事項。

(4)關於弱勢學童醫療事項。

(5)提供社區民眾醫療疾病診療。

(6)提供各型活動之醫療護持。

(7)提供預防保健之篩檢服務及衛生教育。

(8)診所負責輔導及協助雲水醫療隊。

(9)提供二手醫療輔具的回收、清理、維修、評估、轉借、關懷等系列服務。

(10)依法令規定或其他與醫療有關之事項。

5.本院置執行長一人,統籌各項行政事務,並置職事若干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本院行政相關業務。

6.本院所轄診所負責醫生、西醫各專科、牙醫、中醫等各專科醫生及護理人員配置,依法令規定辦理。

7.本院每週召開中心會議,由執行長主持,全體職事參加,以研討診所院內行政實務運作。

8.本院員工因故請假,須依相關辦法申請,並經其主管或執行長核准。

9.本院每月五日前須提報上個月工作報告或提案予都監院備查或審核。

10.本院之診所組織章程、人員、設備及調劑設施等依相關法令訂定。

11.本院設置之護智中心(護智學苑)及二手輔具中心,其設施及教育訓練辦法另訂。

12.本辦法由本院訂定,經都監院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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