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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2 佛光山教團系統大學董事會施行辦法

1.佛光山教團﹙以下稱本教團)依開山四大宗旨之「以教育培養人才」,由星雲創設政府立案之高等教育機構,含台灣南華大學、佛光大學、美國西來大學、澳洲南天大學及菲律賓光明大學等五所大學,組織跨國際的「佛光山教團系統大學」。

2.系統大學每年應於總本山召開五校一體會議,校長及董事長或董事為當然出席者,研商各種治學及交流辦法,以期發揮社會教育功能,提升辦學成效。

3.本教團系統大學號召「百萬人興學」,由百萬人士每個月捐助新台幣一百元護持而成,學校師生應感恩知足,勤奮辦學、向學。

4.各級學校依政府相關法規成立董事會(以下稱董事會),輔導監督學校,辦學守法正派,以期落實本教團之辦學理念與精神。

5.董事會聘請校長,提供資金,授權校長依照法規及佛光山宗風發展校務。

6.本教團僧信弟子不得干預校務及任意介紹人員進入學校任職。

7.董事會為學校之永續經營,應培養儲備優秀校長及一級幹部人才。

8.董事會需依行政程序及時間進程,參與學校的各項會議,以及各項議案的會商往來。

9.校長遴聘程序須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10.董事會應規劃與學校之教職員工﹙生)進行聯誼交流,以促進校方人員與本教團有良好的互動。

11.為使全校教職員工﹙生)了解本教團之精神理念,董事會應贈送具佛光山宗風之出版品予教職員工﹙生)。

12.董事會於每一學期,安排佛光山寺宗長、退居和尚或本教團重要執事,對全校師生進行專題演講。

13.本辦法涵蓋本教團於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乃至於未來新辦之學校亦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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