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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48 共住的原則

一個人,在家庭裡,必須和父母、親人共住;到學校求學,必須和同學共住;在社會上做事,有時也必須和同事共住;就是組織家庭,也要和公婆、配偶、兒女共住;如果是當兵、出家,那更不用說,必須和來自不同家庭背景、個性差異極大的眾人共住。因此,如何與人共住,便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佛教自佛陀創教以來,即以六和敬:「身和同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作為大眾共住的基本規範。佛教傳到中國,祖師以叢林清規規範僧眾行、住、坐、臥之生活準則。例如,東晉道安大師首次制定僧尼軌範佛法憲章、唐代懷海禪師制定百丈清規,其他還有備用清規、日用清規、禪苑清規等,都是叢林規制之共住規則的記載。

人是群居的動物,人不能離群而居,縱使獨居也是短暫的時間。所以,共住必須講究共住的基本原則。以下有四點,提供現代人參考:

第一、不可以要求特權:不管是一個家庭、一個社團,還是一個國家,大家都要維護這個團體的倫理次序,不能有人要求特權。假如一個團體當中,有人要求特權破了前例,則整個團體的次序都會擾亂,因為你也要特權、他也要特權,那麼還有什麼法治可言呢?所以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才是一個民主的社會。

第二、不可以害群擾眾:在團體裡,我們不可以作害群之馬,不可以讓團體因我而受害,不可以讓國家因我而蒙羞。過去在台灣,曾經有不法商人殺食老虎,還有人到外國去屠宰海狗,致使全世界的人要杯葛台灣,不購買台灣生產的物品,以經濟來制裁台灣。所以我們不可以害群擾眾,破壞團體的形象。

第三、不可以講情壞法:有不少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走後門關說;或是以人情攻勢,不顧法律,只圖個己之利益,這都是破壞共住原則的人。

第四、不可以離眾脫逃:當團體的眾人為公事而忙碌的時候,我們不可以在大眾當中渾水摸魚,推三阻四,虛應故事;或是因一句不中聽的話,棄眾而去;因為一件事情不如意,拋棄團體而走。像這種人都不夠資格在團體裡和人共住、共有、共享。

共住的原則,有四點必須注意:

第一、不可以要求特權。

第二、不可以害群擾眾。

第三、不可以講情壞法。

第四、不可以離眾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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