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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96 我對廢除死刑的看法

昨日,我因受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前來香港,今晨在港獲知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下台,不禁有感,因此為文表達對廢除死刑的看法如下: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不過,死刑攸關人的生存死活,是重要的大事,所以現在人道主義者,都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所謂死刑,它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如此懲罰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時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覺得人類對蚊子的刑罰,未免過重!因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至死,你卻要牠用一條命來報償,實在是太過嚴苛了。所以我過去的童心,就跟蚊子開個玩笑,牠來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夾緊;肌肉一緊,就嵌住蚊子的嘴,牠就無法飛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懼,牠也無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鐘之後,我還是把牠放了,我覺得已經給牠應有的懲罰了。這是我童年時,自己對於賞罰平衡的觀念。

記得二十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發生過一起飛車搶案,有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立刻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不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台灣社會的治安,希望藉此以儆傚尤。但後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為數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過去大陸為了整頓官箴,一些官員即使是小額的貪汙,一經察覺,立刻被判處死刑。大陸人口之多,地域之大,在久已動亂的時代需要「嚴刑峻罰」,但這並不究竟。一些人還是寧可冒著生命危險,他也要向法令挑戰,所謂「成者為王,敗者為寇」,如果得手,一生就可以輝煌騰達,揮霍不盡;如果失敗,他也甘願了此貧困的殘生。這種思想偏差的人,如果不施予教育,不從觀念上加上導正,社會還是難以安寧。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扼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一生為人權奮鬥的柏楊先生,在世的時候曾與我談及「國際特赦組織」的內容,包括人道關懷、廢除死刑等,我個人和他的意見稍有出入。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苦役、勞工、改造、教育,甚至如古代的邊疆充軍,都是刑罰,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他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因為廢除死刑而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木正成將軍,他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基本上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說,我這篇文章的意見,就表示在刑罰上,像過去台灣曾發生重大的「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他的刑,可以考慮其他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能值得參考否?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寫於香港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刊於《人間福報》專論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刊於《聯合報》: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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