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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6 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宗教法應興利代替防弊

文/思仁

宗教信仰是跨越國界的,具有安頓人心與促進和平的社會功用,但由於現今宗教快速發展,產生部分亂象及法律問題,所以宗教團體法的立法也就顯得格外重要。「宗教法」經政府與民間研議多年,迄未定案,原因在草案內容偏重防弊,未能兼顧興利。

近日宗教人士與政府嘗試建立良性溝通互動,期盼政府重視「宗教法」立法宗旨,與法案內容之可行性。

陳水扁總統於六月二十一日召開「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委員會暨諮詢會議,在「宗教法」立法的相關提案上,有多位宗教界重要人士提供意見。

建請重視立法宗旨

與會者包括身兼宗教委員會主委的佛光山開山星雲大師、天主教樞機主教單國璽、道教秘書長張檉,以及中華佛教居士會理事長黃書瑋等宗教界人士。星雲大師建請重視「宗教法」立法宗旨,並成立「宗教法諮詢小組」的提案,獲得各方響應。

據了解,星雲大師主要在「產權」、「繼承人」以及「寺院住持資格」的修法上提出重要建議。星雲大師認為,為避免不法之徒假藉宗教斂財、犯罪,立法規範宗教事務本為當然。但若矯枉過正,則易發生「乞丐趕廟公」,住持繼承權、正派寺廟無法登記等劣幣驅逐良幣的諸多問題,亟待導正。

而「宗教法」經政府與民間研議多年,迄未定案,原因在草案內容偏重防弊,未能兼顧興利。希望政府與宗教界能建立良性溝通互動,並重視「宗教法」立法宗旨,與法案內容之可行性。

各宗教自力自治

單國璽樞機主教表示,政府應該訂一原則性規章,放諸台灣各個宗教界皆準的法案。黃書瑋也指出,台灣是目前新興宗教最多的國家,卻無相關法律得以約束,他建請「宗教法」快點落實。

張檉指出,寺廟住持主管一定要接受如佛學院、神學院等正統、正規的宗教教育訓練,尤其在《寺廟監督條例》第二、八條廢止之前,「宗教法」可以快點施行,以保障寺院的產權。

陳總統對這些建言,則希望由各宗教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組成的「宗教法諮詢小組」可以儘速研擬具體建議,供政府部門參考。並在最後提出「各宗教一律平等」、「以服務代替管理」、「以興利代替防弊」、「各宗教自力自治,透過自我管理,帶動社會祥和,進而淨化人心」的宗教四大原則。(2004.07.25/人間福報‭/‬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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