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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13 宗教立法

自古以來,宗教和政治都有相輔相成的關聯性,國家也都有為宗教立法。只是每一個朝代不一樣,其所立的法,對佛教的發展都有密切的關係。像現在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所謂「宗教立法」,其實在世界各國早已施行多年。因此,以下就針對各宗教之間,與這個國家政治有關的「宗教立法」,略為一談。

早在九十年前,也就是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政府頒布《監督寺廟條例》。因其內容不周延,致使弊端叢生,後來改為《監督寺廟管理條例》。但是這個條例只有管理佛教和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其他宗教都不在管轄之列。這明顯違反了宗教平等與憲法保障信仰自由,以及宗教自治的精神,因此佛教徒認為諸多不公,因而反對立法。

不過,在我覺得,不立法,讓部分不肖人士假藉宗教之名,無法無天,這也不是辦法,還是要立法。讓一切宗教都在宗教法裡面,都是平等,這才是現在的所謂民主國家應有的法治。

但是目前在立法院裡,一個立法,經過了十幾年的風風雨雨討論,都不能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那許多立法委員都不懂宗教,以外行人指導內行人,只是在法規條文上面,規定這個「不可」,那個「不可」。甚至於只是消極的管「錢」而已,對於佛教維護社會秩序、淨化世道人心、提升人民道德,甚至幫助政府繁榮經濟、促進國民外交等弘法利生的事業,都不曾過問。這樣的宗教法,對佛教又有何助益呢?所以宗教立法難望成功。

我想政府立法的精神,應該積極地站在輔導的立場上,提出一些好事,規定都「可、可、可」,多給宗教一些空間、時間,讓他們從事各種事業、傳教活動,不要讓政治來干涉宗教。因為宗教本身有它自己的律法、戒法,政府只要對社會世俗上的財務、稅法、建築、宗教師的資格認定、寺廟住持的升等,給予一點規範就好;其他弘法的、傳教的、靈修的活動,政治就尊重「僧事僧決」,由教界自己制定的儀規來解決就好。

所以,對於宗教法,我覺得簡單就好,只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作出明確的規範即可。第一、訂定出家資格,要正本清源,佛教的教團才能正常發展;第二、寺院的住持要有佛學院畢業的資格;第三、出家人的遺產要歸佛教所有;第四、佛教不要繳稅,佛教平時都是從事弘法利生的工作,他也沒有要國家的錢財去幫助教化,難道連一個免稅都不能嗎?第五、政府對宗教不要什麼都不准,要朝積極面,讓宗教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第六、政府對於一些邪說外道要制止。

我覺得國家應該要尊重宗教的教化,不尊重宗教是不當的。但現在宗教界和政府之間的拉鋸,法治都站在稅金上面,都站在利益、利害的關係,認為寺廟的靈骨塔要繳稅。其實寺廟的靈骨塔,都是為服務信眾而設,有的甚至不收錢;而信徒們為了感謝寺院天天為亡者誦經、上香供水照顧,才多少「隨喜布施」一些。尤其好多的寺廟,過去都是靠靈骨塔收入來維持弘法和生活,現在你叫他拿來繳稅,當然不容易接受。

甚至過去政府規定,出家人住的地方要繳稅。不過我們現在希望政府對出家人居住的寺廟,都不可徵稅,因為寺院是十方聚會的公共區域,是供人禮拜的,不是經商營業的。政府徵稅是要有收入,才要繳稅;寺廟沒有正式的收入,他的油香錢是信徒樂捐、喜捨的,所以應該是不繳稅的。

再說,寺廟裡縱有油香收入,也是用來重修殿宇,建設經堂,或者做為弘法、傳教、救濟之用。當然,不可避免的,有少數的人假藉宗教的名義,以寺廟的收入,作不當的活動,但這都是極其少數,這個部分政府可以用法令來制裁,不必列入宗教法裡。

我認為宗教法現在最重要的,是住持的條件。台灣光復之初,一個寺廟兩個頭,也就是管理人和住持,住持好像是經理,管理人才是董事長。

過去大陸上的寺院管理人,一定是出家眾;反觀台灣都是請地方上的代表、鄉鎮長,作為寺廟的董事長。而政府只認可管理人,很多不肖之徒,欺負出家人不懂法令,安排一些在家人入會,這些人都具有選舉權,很容易造成乞丐趕廟公的狀況。可憐的出家人,辛苦建立的寺廟,因為住持沒有法定的權力,只是一個經理、雇員,管理人就可以隨時請你走路;出家眾常常在一些地方官僚的壓制之下,投訴無門,當然佛教徒就怕宗教法。

還有,政府也不是真心希望宗教立法,不願看到宗教發展太大、太好,他希望宗教沒有法,讓宗教界內一團混亂,互相鬥爭,自生自滅,他好統治、統理,這種心態致使宗教法難產,也就不無原因了。

像我提倡了五十年的宗教法裡兩個重要問題,一直沒有消息:

第一,住持必須要佛教學院畢業。就是一所學校的校長,他也要有資格認證;一個工程師,他也要讀過相關的專業學科;甚至醫師要開業,也要有醫生執照。現在寺院的住持,不分僧俗,甚至官員都來參一腳;住持沒有管理專業,這是一個立法不當的地方。

再有,寺廟的財產本是十方信眾的財產,登記為住持名下;住持往生以後,寺廟的財產應為寺廟所有,由繼續接任管理的弟子來繼承。但是政府認為,其眷屬在法定上,可以取得寺廟的財產權,所以一寺住持往生了,他出家前的兒子、媳婦,或者兄弟姐妹,都來爭取寺廟的財產。

名利為世俗所爭之弊端,這兩條沒有擺平,我想宗教法恐怕不容易產生。

假如一寺住持之管理,不必另有地方的官員參與,住持就由寺廟自行選舉產生,由佛教學院專科畢業的出家人來管理;若有違反國法,貪汙、侵占等不當的行為,國家再以法律來制裁。其他的,就還給寺廟制度管理,叢林有清規,他有自己的戒律可以規範。

至於財務,政府要認定為寺廟所有,住持的俗家眷屬,不可以來繼承、占有。例如,我在建佛光山時,我個人名下沒有登記任何產業,都登記在第二任住持心平法師名下。遺憾的是,他天不假年,只做到第二任,第三任還未期滿終了就去世了。那麼他的遺產,我們必然要來接受;但政府認為這是心平法師的,接受就要繳一億元的稅,政府不問法系系統。不但如此,好在他家裡的兄弟姊妹都是正信的佛教信徒,如果他們也出來要爭產業,佛光山現在也不為僧眾所有了,就會成為心平法師家裡的兄弟姊妹所有了。

所以像這許多不當的法律,政府和佛教界之間,一直討價還價,爭論不休。例如為了納骨塔裡一個骨灰龕位,政府認為你要繳交多少稅;但寺院的僧侶想,這是我弘法的費用,我的生活費用,我自己苦心為社會服務所得,你怎麼可以來剝削我的財務?他不甘願,所以宗教立法很難。

我的意思是,希望政府方面,要有對宗教了解的官員代表政府,讓佛教裡有法律常識的僧侶先來跟他對談,把彼此的河水、井水說清楚,不要互相冒犯,各自本分,我想宗教還是要有個立法,共同遵守,比較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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