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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4 第六章 佛教的僧官制度

佛世時代,佛陀針對弟子所犯的過失,因時因地,隨機制定生活的規矩,這就是制戒的動機。當時,有關僧團的事務、大眾生活的秩序,包括對於觸犯戒律者的處置,完全由僧團自行裁決處分,就是所謂「僧事僧決」的最高原則。在僧團中設有上座及維那、寺主、值日及值月、值歲等職務。他們各有專司,比如:上座,是比丘大眾中的長老,備受比丘眾尊重,在各種懸而不決的事務,或重大紛爭上,有舉足輕重的發言分量;寺主,負責堂宇的建造、管理;維那,按照規矩指揮日常生活種種事務。他們分別負起維持僧團秩序的責任,是僧團的重要職事,只是在當時並不屬於「官職」的性質。

佛教傳入中國後,在發展過程中,為適應社會環境,佛教寺院及僧團必然與國家政治、社會、經濟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在此背景因素下,就有「僧官」的設置。僧官,是由國家任命僧眾中有德望的高僧,給予官職乃至俸給,從事糾察違戒失職僧尼的統理工作,也就是負責統領全國寺院僧尼以維持教法的官職。僧官不但是僧團的統理者,更是國家的職官,因此佛教與國家政治、社會的關係,產生了互為影響的互動關係,形成中國佛教的一大特色。

僧官制度的建立

僧官制度,始於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後秦,當時的職稱為「僧正」,又稱「僧主」。僧正,意思是須先自正,然後才可以正人。最初,僧正是僧團中職位最高的僧官,以佛法戒律規範僧尼;南北朝以後,歷代承襲其制,只是職稱隨朝代而有變更。

據《梁高僧傳‧僧䂮傳》記載,鳩摩羅什入關後,弟子多達三千人,僧團的龐大,一時震撼了朝野上下。由於關內僧尼日漸增多,後秦姚興惟恐僧團的組織與力量影響到政治的統領,於是在弘始七年(四○五)頒布詔書,從僧尼當中禮派學優德芳的僧䂮擔任僧主,統領僧團。同時,在僧主之下,選派僧遷擔任「悅眾」,法欽與慧斌擔任「僧錄」之職,這可說是中國僧官制度的開端。

僧官制度的創置,是教團大規模發展下所產生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顯示出佛教所帶給社會的,已不僅是一種精神內涵而已,同時也象徵著佛教教團展現出一股強大社會組織與力量。

僧官由朝廷賜給豐厚的俸祿,例如車馬、人事費用等等,依照不同的職稱,分任不同的事務,其中,悅眾一職協助僧正管理僧團,負責僧團中的庶務;僧錄則掌管僧團的人事,處理僧尼名籍與僧官補任事宜。僧官制度發展至此,可說已漸具雛型。

歷代僧官的演變

一、北魏立道人統、昭玄三藏

(一)法果受命道人統

其實,在後秦設置僧官制度之前,早在東晉及北魏之時,就已經建立了僧官制度。根據《續高僧傳》卷六記載,在晉代就有「僧司」的設置,它的時間,根據現代人的研究,至少應該是在西元四○一年之前。在此同時或稍後的北魏時代,太祖道武帝拓跋珪也曾敕命沙門法果擔任「道人統」,來統攝僧眾。

太祖最初在漢地草創國業之際,雖處於兵荒馬亂的狀況,但仍不忘尋訪高僧,探求佛理,可見他對佛教信仰的虔誠。他肯定佛教是救世濟人的宗教,因此,在他遷都平城後,就敕命營造五重塔、佛殿,為僧眾建設講堂、禪堂、僧房、沙門座等完備的設施。這種種護持佛教的作為,都是沙門法果建議所致,法果當時是以策劃建國的立場參與其事的。

法果戒行嚴謹,廣弘佛法,受太祖迎請到平城,敕命為道人統,統領四眾。法果常讚歎太祖明睿好佛道,他的意見深受太祖重視,形同參謀資政一般。

太宗時,擔任道人統的法果,依然備受尊崇。太宗尊崇佛法的殷切,不亞於太祖,他在京都平城廣建寺院和佛像,更請僧侶教導人民生活。永興年間(四○九~四一三),太宗授予法果「輔國宜城子」、「忠信侯」、「安成公」等爵號,但都被一一辭謝。太宗經常駕臨法果的住處,但是因為寺門太狹小,皇帝的車輿通過不易,遂下令將寺門拆除擴建。法果八十歲示寂,在入殮之前,太宗三度前往弔喪,追贈「老壽將軍趙胡靈公」諡號。由這些事蹟可知,太宗對法果的尊崇與信任的程度。

(二)曇曜繼任道人統

太武帝初時承繼太祖、太宗的佛教政策,崇信佛法,禮敬沙門,每逢四月初八佛誕,即敕令舉行行像儀式,並親臨門樓,觀覽盛況;後來受到宰相崔浩、道士寇謙之的煽惑,崇信道教,在全國建造道觀。太平真君七年(四四六),聽信讒言,下詔普滅佛法,終於引發大規模的毀佛行動,造成佛教史上一大浩劫。

至文成帝即位,致力於佛教的復興,設立一元化的僧官制度:中央以「監福曹」為官衙,「道人統」為首長,「都維那」為副首長;地方的機構則稱為「僧曹」,僧官稱為「州沙門統」。文成帝在曇曜繼任道人統之後,基於僧團日益擴大,僧務繁忙,於是將監福曹改為「昭玄寺」。

曇曜擔任道人統期間,對佛教、國家與社會有許多建樹和貢獻。他奏請設立「僧祇戶」和「佛圖戶」,作為佛教興辦事業的基礎,同時致力於《大吉義神咒經》、《淨度三昧經》、《付法藏因緣傳》等書的譯出和編纂。

北魏獻文帝曾經攻打劉宋,將所得青齊地方的居民遷徙到平城,而把地位較高的民戶設為「平齊戶」,其餘民戶皆作為奴婢,分賜給百官。當時,獻文帝依照曇曜的奏議,規定平齊戶及人民每年必須捐給州郡的僧曹六十斛粟,稱為「僧祇粟」,這些民戶就是「僧祇戶」。僧曹把收納的僧祇粟,加以統籌管理與運用,當遭逢凶年時,就賑放給饑民,等到豐年,再加付若干利息償還。在制度上,僧祇粟既非寺有物,也不是僧侶的私產,而是屬於官有物,只是由出家人擔任監督或營運的工作。除了賑災之外,舉凡教內的造寺、度僧、法事、講經等事業,都可以運用這些基金。至於「佛圖戶」,是寺院所收容的重罪犯人或官奴、寺奴等,專門從事寺院的灑掃或耕作勞役。寺院對佛圖戶而言,可視為國家提供感化教育的場所,也是安定社會的一股力量。

(三)昭玄三藏

在「監福曹」改為「昭玄寺」的同時,這個中央機構的組織越加嚴密,權責也擴大。在組織編制上,昭玄寺置有「大統」一人、「統」一人、「都維那」三人,並置有「功曹」與「主簿員」,專門管理地方(州、郡、縣)的「沙門曹」;在職權方面,可謂巨大而廣泛。若僧眾觸犯殺人罪以下的過失,都直接交由昭玄寺,採取內律、僧制來處置。大致來說,昭玄寺具有司法權,可以懲治僧眾;有立法權,可以制定僧制;有人事權,除了沙門統、都維那、寺主、上座等的重要僧官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之外,其他各層級的僧官,不論是銓選、任免、罷黜等人事權,都由昭玄寺掌管。

到了東魏、北齊,僧官制度不但是全盤承襲北魏,並且增加僧官的人數,乃至演變到後來,用錢也可以買到官職,所以產生「斷事沙門」的新僧官,由皇帝敕授,賦予管理的權力,與昭玄寺共治僧團。

西魏末年,專權二十幾年的漢化胡人宇文泰,曾創設一種名為「三藏」的僧官,由皇帝敕授善於教導學徒、功績卓著的高僧,封號三藏,擔負教導與管理僧眾的職責。後來這一職稱取代道人統,而產生「國三藏」、「州三藏」、「昭玄三藏」等新的僧官。

二、南朝沿用僧正

南朝沿襲晉代的僧官制度,在中央政府設僧司,即衙署,也稱為僧局、僧省或僧署。中央僧署的主官為僧正,或稱僧主,劉宋武帝永初年間(四二○~四二二)開始設置中央僧官,以瓦官寺法和為僧主,明帝於泰始元年(四六五)任命僧瑾為「天下僧主」。僧主的職責,與東晉、北魏、姚秦時代相同,主要在統領僧眾。僧司通常備有定額的經費及人力,根據《梁高僧傳》卷七〈僧瑾傳〉記載,皇帝下詔給僧瑾「法伎一部,親信二十人,月給三萬,冬夏四時賜車輿、吏力」,作為僧官行政發展之用,僧署逐漸形同政府衙門一般地管制著僧團,也為僧團解決問題。

南朝僧官制度的特色是,地方僧正比中央僧正更有實權。早在東晉安帝(三九六~四一八)時,益州刺史毛璩就設有地方僧官「蜀郡僧正」,由沙門僧恭任之。到了南朝,有的按照世俗的行政區域,分別設立州、郡僧官,例如梁武帝天監年間,以僧若任「吳郡僧正」;有的根據僧團的教化區域,設立跨州郡的區域性僧官。因此,南齊武帝時出現同時敕立二位僧主的情形:定林上寺的法獻與長干寺的玄暢,二人分治江南、江北。另有沙門慧基,任「東土僧主」,統領吳會間十城的僧眾,又稱為「十城僧主」;沙門慧球,在南齊和帝時任「荊土僧主」,他們都屬於跨州郡性質的知名僧正。由這些資料可知當時地方僧官發達的情形。相對而言,中央的僧正只是在形式上被賦予監督全國僧團的名義,實際上並不能左右握有強權實力的地方僧官轄區內的僧眾事務。

梁武帝篤信佛教,曾敕令光宅寺的法雲為「大僧正」。法雲制定僧制,明定僧尼清規,以為後代規範。到陳代,文帝以大彭城寺的寶瓊為「京邑大僧正」,又稱「京邑大僧統」。這些「大」、「京邑」等頭銜,是為了凸顯京邑教區地位的重要而冠上的。另外,例如京邑地區的都維那,則稱為「京邑都維那」。

聘任尼僧為僧官,廣泛出現於南朝,成為南朝佛教的一大特色。尼僧僧官制度,可溯源於東晉,在東晉太元年間(三七六~三九六),比丘尼支妙音曾被任命為「簡靜寺主」,但在層級上,只屬於基層的僧官,並非管理全國或某一地區的尼僧事務。到劉宋文帝時,首次任命比丘尼為高層僧官,以寶賢為「京邑尼僧正」;明帝時,任法淨為「京邑尼都維那」,管轄京城一帶的尼僧事務。這些尼僧僧官大多以有見識,有魄力而見重於世,由此也可明白,當時女眾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具有平等地位。

三、隋代設眾主

隋文帝楊堅於北方建立隋朝,統一天下後,便進一步推行佛教治國政策。

隋文帝對於僧團的管理,大致沿用北朝的昭玄系統,也保留了斷事沙門的任用,只是曾經一度把「昭玄寺」改稱為「崇玄署」,另外又置有「隋國大統」、「國僧都」、「平等沙門」等職稱。此外,他也積極發展佛教學術,改善社會風氣,故有「外國僧主」、「二十五眾主」、「五眾主」等新僧官的設置。文帝於京城設立二十五類的佛學科目,集合全國有志學習的僧眾,聽其依據自己的興趣和程度,選擇一種科目學習,每眾各立一位「眾主」,所以稱為「二十五眾主」,負責教化、授講,可說是佛教的普通教育。「五眾」則是一種高級的專門佛學教育,分別是「十地」、「講律」、「涅槃」、「講論」、「大論」等五種科目。同一眾可以有好幾位眾主,以便兼容並蓄各家學說。二十五眾和五眾,是由皇帝敕任,受國家供養保護的,但不設官署,也不參與行政事務,只是一種純學術性質的國立機構。

隨著僧團的成長,隋煬帝即位後,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慢慢廢除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一方面加強寺院本身的基層僧官,側重寺院三綱(上座、寺主、維那)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設立由俗人擔任「寺監」的監寺制度,直接監督寺院,權力大於寺院三綱。因此可以說,隋代的佛教是配合王權進行教化的時代。

四、唐代的十大德、修功德使

唐高祖李淵開國後,在地方基層上,倚重寺院三綱,中央則設置「十大德」,以綱維法務,三論宗的集大成者吉藏便是十大德中的一人。十大德的遴選,是由眾僧中推舉出,或是由皇帝親自指派。

唐初承襲隋代的監寺制度,設置崇玄署,隸屬於鴻臚寺。鴻臚寺最初設於漢朝,作為接待外國賓客及掌理凶喪儀慶等事的官衙。唐代初期未設僧正、僧統等僧官,只在鴻臚寺下設置崇玄署,管理僧籍和任命寺院三綱等事。

唐太宗即位後,改變宗教政策,取消十大德及寺監,把統理僧尼的職務漸漸移轉至官府中,並由唐代諸帝依循之。十大德的職稱,在唐中宗到代宗期間又恢復了,但已失去「統領天下僧尼」的職權,只負責講授律學、臨壇度僧的事務,而有所謂「臨壇十大德」的稱呼。真正掌管天下僧尼大權的機構,主要是崇玄署,其職權範圍包括寺額、僧籍的管理、僧官的選任、僧尼的制度、僧尼在寺院外的活動等。但是到了後來,教團的自治權受到逐步的削減,度僧要受御使的監察,僧籍管理和僧官選任則要接受尚書部的監察;在唐玄宗天寶年間,僧務更由祠部取代崇玄署原有的職權,所管轄的範圍廣及寺院僧尼授田的種種事宜。

在唐玄宗末年,另創設有「修功德使」的俗官,負責寺塔的修建、佛像的鑄造、經典的譯官以及盛大佛教法會的舉辦等。安史之亂後,唐室重建僧官系統,由左街功德使、右街功德使統理首都之內的佛寺及僧尼,並增設左街僧錄、右街僧錄,以輔佐功德使執掌僧務。此時地方十道有僧統,各州有僧正,僧侶在國家中的地位再度受到重視,經常有受賜大師、國師和紫袍等殊榮。到五代十國,僧官改由地方政府授任。

五、宋代的中央僧署與地方僧署

為了加強管理全國幾萬所寺院和幾十萬僧眾,宋朝沿用「國有僧以僧法治,國有俗以俗法治」的原則,因襲唐代,設置專門管理宗教事務的官署和僧司。中央僧署是隸屬於鴻臚寺的左右街僧錄司,掌管寺院僧尼帳籍及試經、梵修等;州郡仍設僧正,統理地方僧尼。

宋初,僧尼事務仍由功德使管轄,後來隸屬於鴻臚寺,同時又令尚書祠部審理僧尼的籍冊,發給剃度及受戒文牒。另外,還以中書省或門下省司掌賜給紫衣、師號及建寺名額,並掌管國立大寺住持的選任,又以開封府尹兼領功德使,監督度牒發行和僧官的選補。可以說,以中書、門下、鴻臚寺、尚書祠部、開封府等,來對教團事務進行多重的管理,是宋代統制佛教政策的一大特色。

地方僧官,稱謂雜多,名號各異,有僧正、副僧正、都僧正、僧判、十寺僧正、僧統、僧錄、山門僧守等職稱。一般而言,州縣設僧正司,以僧正為首。在州縣之外,佛剎廣集的天下名山也設有僧正一職,管理一山的教團,其權責更勝於住持。例如五台山當時便設有僧正,深受宋代皇室的重視。

唐末禪宗興起後,便以住持主管寺院。過去以三綱管理寺院時,凡遇重大寺務,必由三綱共同協議。宋代以來,各寺漸廢三綱而置住持,寺務往往由住持選任的幕僚分擔,因此寺院僧職結構產生了很大的變化。

唐朝創行「試經剃度」的制度,宋代進而以試經的方式來選補僧官,考試程序比照科舉制度進行。據《舊五代史》卷四十七載,報考僧官的資格,必須法臘四十,夏安居二十度以上。設置七科考試,分別是講論科、講經科、表白科、文章應制科、持念科、禪科和聲贊科。考試的時候,就和現在的聯考制度一樣,試場是要隔離起來的,試卷上的姓名也要用漿糊彌封起來。除了用試經辦法外,南宋時也經常採用「期集」的方式來選拔僧官,這是透過諸山名僧經由眾議評定的舊譯制度,但要送交中書或尚書等中央機構審核批准,才算生效。

六、元代的帝師

元世祖忽必烈奉西藏喇嘛八思巴為「帝師」,令他掌管全國佛教,地位至高無上。世祖之後,諸帝也都尊崇佛教,常常在登基前,先就帝師受戒,而後即帝位,並且廣建寺院,厚賜僧侶,刻印佛經,設置僧司、僧署,佛教遂成為一國之教。

由於政府的支持,元代僧官的權位極為崇高。「僧俗並用,政教通管」,是這個時代僧官選任的特色;僧官可以主政管軍,俗官也可以管理佛教事務。

忽必烈首先創設「釋教總統所」為中央僧務機構,以八思巴任中原「僧總統」,在地方則設「諸路釋教總統所」。後來改立「總制院」為僧務機構,由帝師兼任「總制院使」,後來再改名為「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宣政院的權責包括:供給各大官寺佛像、幢幡、寶蓋、車鼓、旗號,並配合長期大型法會的活動需要,培訓一批專職人員。至於地方僧官的設置,在宣政院下設「行宣政院」,以廣行院令。

此外,西藏區的軍、政、教,都由宣政院主事,諸如官員的銓選、驛站的設置、駐軍征討、戶口調查、賜封喇嘛等,宣政院都可以參決其事。宣政院的組織日漸擴大,其下後設「功德使司」主管法會、印刷佛經等事務。除了中央的都功德使司外,地方也設立諸路功德使司,直到文宗時,才廢除功德使司。自唐代以來,功德使司經過一番興衰後,終於在元末廢止。及至明朝,曾經出家為僧的明太祖大興整飭,明代佛教又進入了新的局面。

七、明清的僧錄司與僧綱司

明太祖朱元璋實施高度的中央集權政策,建立一套嚴密而綱目齊備的僧官網絡,明確釐定各級僧官的品階俸祿,將僧官完全劃入政府官員的體系之中,這是明代僧官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歷代以來僧官機構最大的特色。

早年出身於皇覺寺的明太祖,為強化對寺院僧尼的管制,最先於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在金陵天界寺設置「善世院」,統管全國僧尼寺院,但在洪武四年(一三七一)廢止,而把統理天下僧尼的職權併歸祠部管轄。洪武十五年(一三八二),太祖又另行制定一套新的僧官制度,在京都設置僧錄司,統理天下僧尼。其成員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闡教,從六品;左右講經,正八品;左右覺義,從八品。地方僧官部分,府設「僧綱司」,有都綱、副都綱各一員;州設「僧正司」,內置僧正一員;縣設「僧會司」,內置僧會一員。這是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四個層級,體系嚴密的制度。但是,僧錄司並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機構,而是隸屬於禮部統轄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一三九六),太祖把禮部所轄的祠部改為「祠祭清吏司」(簡稱為「祠祭司」),總攬宗教的政令大綱,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分別掌管僧尼試經給牒、僧籍名冊、僧官的選補、寺額的賜給等的政令大權,原先的僧錄司只處理具體的宗教事務,例如:實際調查全國僧侶總數,製作資料詳備的名冊,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時、地、受業師、歷年行止等;編製天下寺院總冊,詳載啟建年代、住持、住眾人數、僧舍數目等資料,向祠部申報;推薦住持人選,以供任用之參考;主持經試,於祠祭司核可之下,填發度牒;約束天下僧眾,嚴守戒律,闡揚教法;對違反戒律者,經調查後,申報祠祭司加以處置。

除了上面所說以外,明朝還有一套統理僧官的獨特辦法,就是對於僧官的衣飾嚴加規定,依照講、教、禪三類,區別僧服顏色:講僧是玉色常服、綠條淺紅色袈裟;教僧是黑色常服、黑條淺紅色袈裟;禪僧是茶褐色常服、青條玉色袈裟。唯有廁身於僧錄司的高品階僧官,才可以在袈裟紋邊飾金,表示殊榮。這種種的規定,處處都顯示出明代對於僧官制度制定嚴密的程度,同時也可看作是明代對於佛教發展的一種抑制政策。

明朝的各級僧官不置署,僧司直接設在寺院之內。僧官如同政府官員一般,要參加朝會,接受考銓。成祖以後,政令漸弛,甚至由官方逕行度牒買賣,以濟荒饉,朱元璋所立的僧官制度漸行廢弛。

清朝帝室崇拜喇嘛,卻仍舊抑制佛教發展,僧官制度沿襲明朝,職別名稱無異,只是在員額、職掌略有增減而已,但仍無實權可言。一九一二年以後,孫中山先生宣布「政教分立」,取消僧官制度,在八指頭陀寄禪大師的奔走下,核可成立「中華佛教總會」,存在 一六○○年之久的僧官制度終告結束。

【習題】

1.列表說明各朝僧官名稱、職權的異同。

2.明代僧官制度對佛教有何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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