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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60 【附錄二】向高雄縣政府陳情書

星雲為將個人心血所成奉獻社會,奉獻大眾,奉獻國家,所以熱心辦理寺廟登記,省政府、內政部乃至中央有關單位,亦經常來函查詢督促,備表關切,不知縣府何以零零碎碎提出難題,拖延核准本山奉公守法之登記申請,大大有違 蔣院長要求公務人員負責盡職、愛民便民之要旨。

一、敬陳者,星雲於民國五十六年(一九六七)於本縣大樹鄉開創佛光山以來,迄今將近十年,屢蒙 鈞部處處關懷與護持,使星雲對佛教之中興和本山之建設,乃能配合政府復興中華文化,加強國民心理建設,推行社會福利和發展觀光事業等政策,順利進行,內心極為感激。

二、近來,佛光山建設已略具規模,星雲一本忠黨愛國之初衷,願將整個佛光山(以下簡稱本山)向政府辦理登記,正式納入政府管理輔導之下,此乃擁護政令、奉公守法之積極行動。不意好事多磨,半年以來,本山辦事人員不停的向縣政府民政局行政科申請寺廟登記,豈料手續極其繁瑣,意外困難重重而至,較之左海倫教授向台北大安戶政所申請更正父名事件,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三、謹將近期辦理經過略述如後:

(一)本山於今年初即將辦理登記各項資料送達縣政府承辦單位,經指示某項登記規格未合,應予重造。(其實本山係依縣政府指示辦理)

(二)資料經按(一)項指示重造送達時,主辦人員又說信徒人數太少,名冊仍須重新繕造。

(三)重繕名冊後再將資料送達時,主辦人員又提出住持及管理人繼承慣例不合規定,文字需要刪改。(科長說不必改,科員說一定要改)

(四)依照指示更正住持及管理人繼承慣例後,主辦人員又說還需要一份信徒同意書,同意繼承慣例辦法。

(五)信徒名冊重造後,主辦人員仍嫌人數不夠。(其實多少才夠,法令並無明文規定)

(六)所有資料一再更改補充重造以後,最後彙齊送達縣府時,竟又提出省政府需要寺廟建築設計圖、工程施工明細表及建築執照等。

四、上述經過及縣政府要求各點,星雲謹依事實及法理說明如下:

(一)本山信徒人數何止數萬,故僅繕造代表名冊,人數多寡實無計較之必要。如信徒有所異議,隨時可將其芳名增列名冊之內,如此做法應為法律所許可。

(二)住持與管理人繼承慣例,只要經信徒會議過半數之通過即可,而住持兼任管理人,法律既未明文限制,諒亦為法律所許可。

(三)住持與管理人如為二人,一為在家,一為出家,則極易引發寺院紛爭,徒增政府困擾、社會不安,如為一人,則可消弭許多無謂紛爭,本山如此用心,旨在一勞永逸,主辦人員認為不好,令人費解。

(四)省府頒布寺廟建築需要執照,法令乃近年來之事,而佛光山之創建遠在十年以前,法律不溯既往,自不能以此理由阻撓本山登記申請。

五、星雲為將個人心血所成奉獻社會,奉獻大眾,奉獻國家,所以熱心辦理寺廟登記,省政府、內政部乃至中央有關單位,亦經常來函查詢督促,備表關切,不知縣府何以零零碎碎提出難題,拖延核准本山奉公守法之登記申請,大大有違 蔣院長要求公務人員負責盡職、愛民便民之要旨。

星雲竭智盡慮,中興佛教事業,用心固在淨化人心、弘法利生,亦可顯示人民信仰之自由、心靈安樂、精神愉快,更進一步,亦可依開創佛光山之經驗心得,作為大陸佛教重建之參考。用意甚遠,用心至深。如今僅此寺廟登記一項,就如此深感困擾而大費周章,令人覺得實為團結全民共赴國難的無形障礙,感到遺憾萬分!

六、目前本山雖未完成全部建山計畫,但已被國內外人士公認為新興的佛教聖地,報章、雜誌、電視、廣播,乃至本黨《中央月刊》,迭有專文介紹,即此一端,對高雄縣不能不說小有貢獻。黨的組織活動,團的青年活動,其他公私機構來山舉辦過的文康訓練活動,及至最近中央所辦的老人福利活動等等,次數之多,人數之眾,真是難以估計。如此一個社會大眾精神信仰的中心,海外僑胞心靈皈依的所在,友邦學人來華研究佛學、浸淫中華文化的現代化叢林,如果不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愛謢,星雲雖有鞠躬盡瘁、殉道獻身之愚誠,在諸多困擾障難之中,恐亦難實現當初開山、興教、報國之宏願。

七、貫澈黨的政策,協助宣導政令,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推廣文化教育活動,是我出家黨員寺廟住持應盡的責任。督促、輔導、幫助寺廟負責同志,依循法令作合法合理的生存發展,應該也是黨和政府應有的作為。庸特冒昧陳情,懇請

鈞長協調有關從政同志,一本扶植宗教、為民造福之誠心愛心,幫助本山順利完成登記,則本山對於社會大眾的福利,國民的心理建設、精神團結,必將作更大更多的貢獻。

謹呈

黨員 星 雲      謹呈

地址:大樹鄉佛光山

民國六十五年(一九七六)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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