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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76 宗教立法之我見
一、宗教法訂定之難處
中華民國對於宗教立法是不公平的,是由外行人來訂宗教法,不讓內行人來會商,所以宗教法勢難通過。
目前,我國的宗教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道教等,但實際上,過去的宗教法只有佛教首當其衝,對於道教無人過問,而基督教、天主教、回教則如化外之民,根本不受中華民國的宗教法管理,明顯違反了宗教平等與憲法保障信仰自由,及宗教自治的精神。
宗教法,是在佛教最衰微的時期訂定下來的,從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訂的「監督寺廟管理條例」,實行至今已將近百年,從未加以修訂;究其原因,是因為這許多地方的鄉鎮公所的官員,到縣政府、省政府、內政部等民政廳、社會司,幾乎沒有懂得宗教的人。可以說,讓佛教在所有宗教裡面所受的損失最大。例如,民初的廟產興學、寺廟軍隊駐兵、寺廟收容災民,乃至於寺廟也要像民間一樣,必須繳納苛捐雜稅,這對於真正在做弘法利生的工作者來說,實在是一種藐視。
甚至到了現在,政府好像很理所當然的把社會的慈善福利事業都交來給宗教,宗教做再多也是應該,政府部門也沒有什麼獎勵、補助或關心,做與不做都是一樣。尤其現今,殯葬業也摻雜到宗教裡面來,享受漁翁之利,弄得社會和宗教意見不同、紛爭不已。
目前的立法院,雖有心要訂定宗教管理法、宗教輔導法、宗教服務法、宗教條例等,但是十幾年來,雙方各有堅持,吵鬧不休,一直都沒有定案。
宗教法有這麼困難嗎?只是說我們的政府不懂宗教,我們的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也沒有人研究宗教,大家在不懂、不公、不平之下,各有私見、各有執著,這都是外行的看法,所以宗教法就很難通過實施。
六十幾年前我到台灣來,那時候只有天主教、基督教能在台灣傳教自由,而佛教因為受到政治的壓迫,弘法非常困難。信佛教的人不能出國,不能做官,不能升等,所以很多的國民,在身分證信仰欄裡,都不敢填寫佛教,寧願讓它空白。
當時,只有台灣的民間宗教稍微有一些活動,但因為殺生拜拜太過奢華、次數過於頻繁,政府也認為拜拜太過浪費,言明要取締拜拜;後來佛教界出來幫忙倡導「改良拜拜」,才讓民間的怨言消失。
其實殺生拜拜,佛教也認為不合理,但是站在宗教以外的社會立場來看,一些享受高官厚祿的人,天天吃喝玩樂、跳舞聚會、聚餐,都沒有人指責是浪費,反倒民間稍有一些祭拜活動,政府就認為他們太鋪張浪費,當然民間也會不服,所以就提出抗議。
所幸,佛教有少數人士如煮雲法師等人,我們呼籲、提倡以香花素果代替殺生祭祀,台灣拜拜的奢靡風氣因而減少許多。但我們也知道,這是民間一年的娛樂,透過祭祀拜拜的機會,舉辦活動,彼此聯誼,以社會學來看,這本來也無可厚非的。
不過,世間是不公、不平、不義的,有權有勢的人任性為之,無錢無勢的人就受歧視壓迫,好在台灣一般民眾都很善良,心存宗教的善念,在提倡「改良拜拜」下,只要不殺生、不鋪張浪費,用香花素果來替代,也可以淨化人心;如果完全把它取締,可說甚為不智。
再有,由於過去民政廳官員徐錦虎,和內政部一位姓徐的部長,兩人上下攜手,佛教界受到很大的限制,除了《監督寺廟管理條例》不予修正、改良以外,他們又訂定許多單行法規。例如:修建寺廟不可以超過五萬元以上;所有的功德箱,要會同鄉公所才可以開啟;每個月的帳目要寺廟貼在大門外,供人觀看等等。
甚至,日本時代留下來的制度──寺廟除了住持之外,另設有管理人,這是由於佛教徒總覺得自己力量薄弱,就聘任鄉民代表、政黨等人士做護法,但是他們都以董事長、老闆自居,逐漸形成「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現象。許多出家人也不懂這些法令,都自以為住持最大,孰不知政府只認定管理人;所以當管理人和住持意見不合時,管理人就把住持趕走,猶如乞丐趕廟公。六十年前,我在台灣經常看到類似的事情,佛教徒也不懂如何申訴,而吃了多少的悶虧,受了多少的委屈。
二、宗教法的管理條規
我在佛光山開山之後,台灣省議會就派過許多人來詢問我們的意見;高玉樹先生做政務委員時,也曾代表立法院,組織多少團體來到佛光山詢問我們的意見,但最後我的意見都沒有發表。說來說去,政府並不想參考我們的意見,據聞內政部和中央黨部就有一個共同的說法:讓佛教人士彼此紛爭,這樣政府才好統治。所以,鄉公所的一個科員,可以在他轄區的幾十個寺廟裡享受厚祿,猶如太上皇爺,要所有的寺廟都得聽他的,讓外行來指導內行,也就可想而知了。
實在說,在宗教立法上,與世間有關的建築、與社會有關的納稅可以訂法,但是靈修的部分應尊重宗教界,由他們自行制定儀軌進行,政府毋須干涉。例如,我做早課念〈楞嚴咒〉,你不可以規定我一定要念〈大悲咒〉;我與華嚴宗相應,你不准,難道要我改修唯識宗嗎?
再有,對於宗教很多的訂法,佛教界自己內部也是反對,他們認為,規定的條文對佛教約束過於嚴厲,有很多的不可,完全是限制的,都沒有從積極面規定可以怎麼做。可惜,佛教人士沒有看到條文裡面,其實對佛教多有保護;佛教界都不給予自己一些空間,反倒阻礙佛教的發展,當然一樣不能獲得佛教界其他人士的支持了。
對於訂定宗教法,我們提出一些提議:
第一、住持要由佛教學院畢業的人才可以擔任。
台灣神道廟的住持,都是由地方上的鄉鎮代表做管理人,一個外行人領導寺廟,就容易產生弊端,這種情勢又如何避免佛教每況愈下?
首先,政府必須承認宗教研修機構的資格,使它能夠正常發展,並可以公開招生,培育優秀的宗教師,以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我們知道,一個學校的校長、教授,都需要有教師的資格;一個醫生也要有合格的醫師執照,才可以開業看病;世間上,各行各業,都要有資格限定,為什麼佛教的住持不需要有資格的認可呢?沒有資格上的認定,社會就容易發生一些附佛外道假借宗教之名,行不合法之事,造成社會、宗教的亂象。
什麼人才能夠擔任住持?這很簡單,像天主教有主教、神父;基督教有牧師;佛教有出家僧侶。可是天主教、基督教他們可以保有宗教自由,其主管人員由自己的宗教指派,反觀佛教的僧侶在寺廟裡如同附庸,真正的主管是那許多鄉民代表、鎮長;因此,在三、四十年前的宗教界、佛教界,可以說受盡欺凌、受盡委屈。
當時我還年輕,在佛教界裡,雖不能做主導的工作,但我也盡心努力的寫文章、講演,到處為佛教發出不平的聲音,希望佛教受到政府的重視。因此,在最初佛教的許多護持者中,我應該稍有些許貢獻的力量;只可惜,我個人的力量還是微薄,中國佛教也不是由我領導,所以對於和政府爭取立法的權利,我也無能為力。
其中,佛教寺院沒有讓佛教學院的畢業生來管理,政府不承認佛教學院的研究機構資歷,這是最大的敗筆。除此之外,這些紛爭也讓社會上的一些神棍、要在佛教裡撈一些利益的人,都想到佛教裡面來生存,那麼清淨的教團,怎能不經常發生訴訟告狀?所以,過去在法院裡,為了爭財產與權力管理權,案件堆積如山;現在佛教四眾弟子,稍有人才出線,這方面的弊端稍微改善了一點。但是沒有立法,問題終究存在。
因此,政府應該明訂宗教團體領導人資格許可,要有宗教學院畢業證書,或是教會的證明文件,才有擔任資格,以保障合法,杜絕不法。再有,應朝向章程自治規範,宗教人士都要經過高度的道德訓練之後,給予自訂章程,並自治管理。
第二、遺產繼承的問題。
現行的法令,一個寺院在住持圓寂後,其佛教的遺產、產業,就由他未出家前的兒女來繼承;若是沒有兒女,則由兄弟姊妹甚至由叔伯眷屬等前來繼承。
但事實上,佛教的產業為十方淨財,當然是屬寺廟所有。師父要交給徒弟,徒弟要交給下一任,誰擔任住持誰管理,是很合理的,這些都是公家財產,不屬於個人,怎麼可以由眷屬來繼承?如此,會讓佛教衰敗、沒有力量,讓佛教不健全。然而這許多不合時宜的法令,不可以更改、不能修正,真不知宗教官員的用心何在?宗教法又如何訂定得起來?
政府應該明訂宗教人士的財產歸屬,宗教人士奉獻身心服務社會大眾,其身後財產已經不適用民法規定的繼承方式,應該歸屬其寺廟教會。
第三、商業的納骨塔與寺院的納骨塔問題。
在台灣,幾乎寺院的經濟來源,大多都是靠納骨塔的收入來維護寺廟的發展,可是現在一些圖利的商人,把殯葬業也摻雜到佛教裡來,所以佛教的靈骨塔慢慢地也受到影響。商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到各處建立金寶山、銀寶山、大佛山的寶塔、墓園等,並且與官僚相互勾結,強迫佛教的納骨塔、靈骨塔要繳稅。
其實,殯葬法與宗教法不同,佛教不是殯葬業,但是「佛塔」是信仰、是佛教的,可以說佛教的納骨塔、靈骨塔都是為人服務的。例如,有一些信徒,他要把他們的祖先託付到佛教,僧侶發心為他們早燒香、晚換水,誦經祭拜,也沒有講究要多少價碼,都是給予隨喜發心捐獻。可是,政府認為一個靈骨塔一定要繳多少稅金,並且強迫寺廟照辦,令其左右為難。
過去,台北市因土地不敷使用,甚至連人往生後也無葬身之地,政府就鼓勵寺廟來建設寶塔安奉。後來商人從事殯葬業,興建的寶塔多了,他們向政府登記、繳納稅金,不甘願寺院不用繳稅;因此,總在寺院的寶塔上,想找出多少問題來刁難,讓政府向寺院施壓。
舉個例子說,北投有一家寺院的寶塔,是一百年前就設置的,但是政府就要求他們要補繳過去的稅捐,寺院住持跟官員說:「這座寶塔,在國民黨政府還沒來之前就有了,也不知道它的歷史淵源,現在,你要我追查歷史,繳納稅金,我實在無能為力。」像這樣子的官員不能了解實際的情況,怎麼能有辦法訂定宗教法呢?
第四、土地、建築、稅金等問題。
再有,政府法令規定,寺廟修建不可以花費五萬塊以上。如此不合理的規定,導致佛教新的寺廟不能建設,舊的寺廟不能重修,這也太過強勢了,不是要讓佛教滅亡了嗎?又如,寺廟的經濟收入,每個月都要張貼到門口,這也讓寺廟為難,難道僧侶就沒有尊嚴嗎?還有功德箱是信徒捐獻,樂捐是寺廟所有,為何要協同鄉公所的人來開啟?
甚至,有一次在台灣省政府召開會議的時候,我提議寺廟內有糾紛,不必讓地方上的官員參與,政治不要介入,應該「僧事僧決」,讓宗教界諸山長老自己來了解,從中斡旋;但是我的提議,並沒有得到大家的通過。後來,當時擔任主席的民政廳廳長高育仁先生,在走廊上跟我說:「法師,寺廟不能讓出家人來解決問題的,等到你將來做佛教會會長時,再說吧!」
我也不懂他的意思,我想他的意思大概是宗教徒會徇私,不懂法令,不能配合政府,因此他們不放心把解決寺廟糾紛的問題交給諸山長老;但是,在大陸叢林裡,諸山長老對各個寺廟的糾紛勸導,有很大的影響力。台灣的政府不用這樣的影響力,卻讓外行來參與,讓內行旁邊站,宗教法又怎麼能修訂成功呢?
還有,政府一再要求宗教繳稅,這是不對的。關於宗教建築、宗教土地、宗教事業應該免稅,因為本來宗教團體就將收入的淨財,投入到社會教化、公益、慈善等事業當中,政府應該要多鼓勵宗教所做的這些福利社會、弘法利生的工作,不是在繳稅的問題上為難。宗教的淨財收入,都是信徒捐獻,是用來做功德、做好事的,政府不但不應該抽稅,反而應該給予免稅,讓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受宗教教化的福利。
在西方國家,一個宗教師,甚至很多的商業機構,所謂的收入都是拿來補助宗教發展事業,沒有想到要收稅金,甚至還幫助宗教免稅;可是,我們的政府卻一直希望宗教繳稅。在過去,大陸寺廟擁有的田地幾千畝、幾萬畝,繳糧、繳稅是應該的;但是,現在的寺廟都是由信徒添油香,政府怎能叫寺院繳稅?這是不合理的。
我看過立法院討論的議案,關於宗教立法,就有七、八個版本草案,光是在名稱上,就各有主張,互有不同;我想,要讓宗教法能修訂成功,恐怕遙遙無期。因為各個宗教都具有其歷史傳統與獨特性,要訂定一個完全符合所有宗教的法規並不容易。不過,政府至少應該尊重各宗教的自治性,以信仰自由的原則,站在協助、輔導的立場,而不是一昧的管理、監督。
當然,若政府有明智,讓宗教人士自己來訂法,大概問題就容易簡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