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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2 第四課 佛教與法律

法諺云:「有社會,斯有法律。」法律是伴隨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是人類用以規範行為的共同準則。在原始時代的社會中,並無法律的特別規範存在,端賴一種共遵的習慣來規範社會,包括宗教、道德、禮儀等。早在二千六百多年前,佛陀成立僧團,制定戒律*1,不但使佛教正法得以久住世間,時至今日,佛教戒律對安定社會所發揮的功能,比之於法律,可謂有同等的功能。

佛教戒律的制定,旨在維持僧團的清淨和樂,是僧團的生活規範,其與世間的法律相比,有若干異同之處,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訴乃論,如殺人、傷害、偷盜、侵占、強暴、妨害家庭、造謠、詐欺、醉酒、貪汙、販毒等,也是觸犯五戒的行為。法律的三讀立法、三審定讞、判決確定,正如佛門的三番羯磨*2。在法律上,犯罪行為人只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減刑;佛門認為罪業透過誠心發露懺悔,便可以獲得清淨,更符合更生保護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會有罪;在佛門則只要有了犯意,就屬於犯戒,所以論刑更為徹底。

世間法律強調罪刑法定主義,只規範人們外在的行為,因此對於心意犯罪的矯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則強調心為罪源,重視身口意三業的清淨,從心源導正偏差行為。

此外,佛門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會有疏漏或僥倖;世間的法律則難免有不公正、冤獄,或頂罪等疏漏。所以孫中山先生曾說:「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學是哲學之母……佛法可以補法律之不足。」又說:「法律防患於已然,佛法防患於未然。」

再者,世間的法律,隨順時代和需要,時有增訂、廢除,種類繁複;佛教的戒律,則不外止持、作持二門*3,簡約又統攝善惡二法,含蓋聲聞戒與菩薩的三聚淨戒*4,不僅消極地防非止惡,更積極地奉行眾善,這種自發性的清淨受持,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

總之,戒律作為僧團的法律制度,首重規範心意的起心動念,以治心為要,與世間法律從組織規範、行為規範、犯罪制裁等來約束人們的生活,在結構上雖有共通之處,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標,遠不如佛法能夠治本的究竟。甚至佛法的許多特質,正可以補法律的不足。佛教戒律與現代法令的關係,可以從下列數點做進一步的認識:

一、五戒與刑法:五戒可以說是世間刑法的總攝,以目前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大都是觸犯五戒;在僧團中,犯了殺、盜、淫、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條,則如同死刑,無法再共住於僧團。

二、清規與民法:「民法」指的是規範人民私人生活關係的法律,佛教律法中也有「共住規約」,作為生活的規範。

三、偷蘭遮與未遂: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是刑法賦予法官減免刑責的自由裁量權。這項政策,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能即時回頭,切莫一錯再錯。佛教也有這樣的慈悲方便,如道宣律師《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云:「偷蘭遮*5,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主要是針對觸犯將構成四波羅夷*6重罪而未遂的諸罪所說,期能透過量刑的減輕,發露懺悔,還得身心清淨。兩者的立意是相同的。

四、心意與犯意:刑法對犯罪的構成要件,以犯罪行為人行為當時的故意、過失來作為量刑的判斷標準;佛教也是非常重視心意犯罪的輕重,故每一條戒相之中皆有開、遮、持、犯的分別,犯同一條戒,因動機、方法、結果等的不同,導致犯罪的輕重與懺悔的方式也不同。

五、發露與自首:僧團每半月舉行的「布薩*7」,類似刑法中的自首;每年夏安居圓滿日的「自恣*8」,類似檢察官檢發犯罪。

六、羯磨法與訴訟法:國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權力來維護,當個人權益或國家、社會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透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程序來伸張正義。佛教為維護僧團的清淨,也有一套簡單又公正的訴訟法,就是羯磨法*9的僧事僧決。

七、佛性與平等:世間以法律來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佛教講「眾生皆有佛性」,這種真正的平等並非透過制約而來,自然比世間法更徹底。

八、業力與證據:世間的法律,事事講究證據,有理無證據還是不免被冤枉,但是佛教在業報的定義之下,大家受報的機會均等,絕無特殊。

九、佛法與國法:刑法中,對於藏匿犯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佛教雖然講慈悲,卻不包庇犯罪者,因此,假使犯了國法,在沒有宣判無罪前,僧團不可以接受他出家。這是佛陀對國法的尊重,因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並未出國法之家,仍然受到國法的規範。

佛法與世法有時不免內容相差,有些行為從世俗法上看是惡事,可是從佛法上推敲卻是善事,譬如殺生本來是犯罪的,但是為了救生而殺生,以殺生為救生,是菩薩的慈悲方便權智。世法畢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條文,未必能切合實際的需要,適時維護人民的權利*10;而佛法的真理卻是恆常不變,依之而行,能真正的導正人心,利益社會大眾。甚至,有人主張「亂世用重典」,法律的制裁雖能恫嚇於一時,卻不能杜絕犯罪於永遠;唯有持守佛教的戒律,體現慈心不犯*11、以法攝眾*12、以律自制、因果不爽*13、懺悔清淨*14等教義,才能確實改善社會風氣,實現人間淨土。

【註釋】

*1佛教戒律的定義:戒,是自發心的遵守一切戒條;律,則含有他律規範的意思,是為維持教團秩序而制訂的規律條文及懲罰規定,包含一切的律儀。佛教傳到東土之後,除了奉行六和僧團外,更因「馬祖創叢林,百丈立清規」,而產生具有中國色彩的「叢林清規」,規定叢林的組織及寺眾日常生活的規則。

*2三番羯磨即白四羯磨,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先對大眾宣告一遍,再作三番羯磨,每讀一遍,向大眾徵求同意一次,必須眾中默然無異議,議案才能成立通過,類似現代法律的三讀立法。羯磨法反應佛教的民主精神。

*3佛教的戒律不僅防患做一切惡事(止持),更積極地鼓勵行一切善事(作持),淨化自己,利益他人,就是當作而不為者,也是犯戒。這是佛教戒律既單純又廣大的不可思議處。

*4屬大乘菩薩的戒法,包含攝律儀戒,為斷捨一切惡法,含攝諸律儀的止惡門;攝善法戒,修習一切善法的修善門;攝眾生戒,以慈心攝受利益一切眾生的利生門。為大乘僧信四眾的通戒。

*5偷蘭遮有大罪、重罪、粗罪、粗惡、粗過等義,為佛所制七聚戒之一。乃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諸罪;不屬於波羅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羅罪外,其餘一切或輕或重的因罪、果罪,皆總稱為偷蘭遮。

*6波羅夷有斷頭、無餘、極惡、不共住等義,為戒律中的根本極惡戒。是開除不共住的棄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殺、盜、淫、妄),則喪失其比丘(尼)的資格,無法再生活於僧團之中,死後並墮地獄。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永被棄於佛門之外。

*7意為長淨、長養、增長、斷、捨、說戒等。即僧團中同住的僧眾,每半月集會一處,請精熟律法的比丘說《波羅提木叉戒本》,反省過去半月中各自有無犯戒,若有犯戒者,於眾前發露懺悔,使大眾皆能長住於淨戒中,長養善法,增長功德。

*8意為滿足、喜悅、隨意事。即於夏安居的圓滿日,諸比丘集會,隨他人之意,於見、聞、疑三事,舉發自己所犯的過錯,請大眾僧評斷規誡,於眾中懺悔清淨,自生喜悅,故稱自恣。

*9是佛教的會議法,用以授戒、說戒、懺罪及處理僧務,能滅惡生善,如法的羯磨法必須具足四個條件,即羯磨的內容包含法(羯磨的作法)、事(有關羯磨的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的人)、界(行羯磨的場所)四者都合於該項羯磨的規定,求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求懺悔者因羯磨而得清淨。

*10憲法雖然明文保障人民信仰的自由,明定各宗教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刑法也對侵害宗教者明文處罰,但是一九二九年制訂至今,年久未修,不合時宜的《寺廟監督條例》,卻令佛教招致很多的麻煩和不平等。可見法律講的平等,若不能隨時代腳步而修訂,還是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

*11佛教戒律的精神從慈悲心起,慈心不侵犯他人,故五戒又稱「五大施」。這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五條戒是佛教的根本大戒,一切戒法皆由此出,連世間的刑法也不出於此。

*12《大涅槃經》卷六云:「諸比丘!當依四依法。何等為四: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世間行政機關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法官審判時享有「自由心證」的司法獨立;英美法庭有「衡平原則」的妥協正義;佛教則注重「依法不依人」的尚法精神。佛陀在世時,以真理教導弟子,維持正法;佛陀滅度後,指示弟子依法不依人,以戒為師,因為法性即是如來法身的體現。

*13經云:「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如是因感如是果,只爭來早與來遲。世間事事講究證據主義,有理有證據仍不免被冤枉,再多的法令,也無法完全達到毋枉毋縱,但在因果業報之前,絕無疏漏。日本楠木正成將軍臨刑前留下「非、理、法、權、天」五個字,便是對世人最大的警惕。

*14佛教的懺悔法門是最好的更生保護教育。透過布薩、自恣中的羯磨法,真誠發露,如法懺悔,便可以獲得清淨,繼續修行。大眾用寬容的心,給予犯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學習負責,達到實質的更生保護。

【習題】

1.戒律的根本精神為何?

2.舉例說明戒律與法律的異同。

3.舉例說明戒律與法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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