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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3 保障正信的教團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晚上,大師在台北道場宗務堂與慈容、永平、永富、永芸、滿謙、滿昇法師等人,研議「佛光山對內政部宗教法補充意見」,大師提出他的看法:

一、宗教信仰有精神靈修部分,有世俗社會部分;靈修部分自然不勞政府立法,但世俗社會部分有法規範,以示宗教平等和共遵。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應將宗教教育列為必修課程之一,讓人民充分認識宗教,進而選擇適合自己之信仰,以杜絕邪信、迷信等不當信仰之氾濫。

三、請政府正式承認佛學院、神學院、道學院、基督書院等宗教研修機構之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以維護各宗教之清修儀制。

四、寺廟、教堂除主管人之外,不須再另設其他管理人,以免一間寺廟、教堂兩個頭,雙頭馬車,容易引起爭端、分歧。

五、寺廟、教會主管人之身分應受資格限制,如應有相關之宗教研修三年以上學識證明,或該宗教教會團體、或參與三十年以上長老三人之認證。

六、寺廟、教堂財產應為寺廟、教堂所有,不得為主管人之眷屬所繼承,應經由該團體教派之上級指派或合法之神職弟子繼承。

七、在該寺廟、教堂居住三年以上者,始有資格登記為「宗教士」(神職人員),始能參與該宗教信徒大會,才能成為該寺廟教會之合法信徒,一般世俗信者只能稱為「教徒」或「護法」。

八、寺廟、教堂納骨塔之收入,如其他油香功德金同等,只要用於公益而不同於其他商業經營行為者,應以免稅辦理。

九、宗教人士違法已有一般社會法令規範,不須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訂罰則。如宗教團體涉及詐欺或妨礙風化等不法情事,應獲得該最高教會同意,始可解散,但該寺廟教會財產,應歸該寺廟教會之上級所有。

十、政府應明確頒訂宗教正邪之界線。

最後,大師精闢地總結道:「法令要保障正派、正信的教會,也保護人民不要誤觸邪教,破壞家庭或造成社會的不安。信仰是每個人身心都需要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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