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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附錄──宜蘭念佛會章程

民國45年12月7日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念佛會,加入中國佛教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以宣揚佛教淨化身心為宗旨。

第三條 凡佛陀四眾弟子,已皈依三寶者,填寫志願書,經信徒一人之介紹,均得參加為本會信徒。

第四條 本會公推比丘一人為會長,其餘職員均由會長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

總務組 設組長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

法務組 設組長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

財務組 設組長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

外交組 設組長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

會籍組 設組長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

助念組 設組長一人,幹事二人。

第六條 本會信徒得依里別,分設若干班,每班互選班長一人。

第七條   本會一切職員、班長,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會經費由各信徒按月隨喜奉獻。

第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狀況,於信徒大會時得公布之,俾資徵信。

第十條 本會每年得由會長召開一次信徒大會,每三月得召開一次班長會。

第十一條 凡本會信徒一切喜喪婚慶之事,得向助念組申請協助,其辦法另訂「信徒須知」。 

第十二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滿五年以上者,往生後靈位設於本會禮堂。

第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信徒大會時修改之。

第十四條 本章程向主管團體或教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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