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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十、五戒菩薩戒會──持戒非束縛而是自由

皈依佛法僧三寶是學佛的入門,受持戒法則是信仰的實踐,所以一般佛教徒在皈依三寶以後,還會進一步發心受戒。佛光山首次傳授在家戒會,是於1971年大悲殿完工舉行落成典禮之際,旨在續佛慧命,也為答謝各界護法大德的支持,其後,經由宗務委員會決議,列為每年例行的佛事。至今佛光山持續每年為信眾舉辦「傳授在家五戒菩薩戒會」,除了台灣的信眾,不遠千里從全球各地前來求受戒法者大有人在。

戒是一切善法的根本,也是世間一切道德行為的總歸。*89 佛教徒受持戒法,就好比學生遵守校規,人民恪守法律一般,不同的是,校規、法律是來自外在的約束,屬於他律;而佛教的戒律,是發自內心的自我要求,屬於自律。*90 但是一般人聽到佛教的戒律總有畏懼感,以為受戒就會失去自由,做什麼事都要受到限制,因而還是不要信佛教為好,以免增添生活的麻煩。

對於這樣的誤解,大師說:「持戒不是束縛我們,反而因為持戒,可以讓我們身心獲得究竟的自由。」因為就算你不受戒,但是你殺人、偷盜、妄語、邪淫、吸毒等等,這不但違反了佛教的根本五戒,而且觸犯了國家的刑法,違背了社會的人倫道德規範,必然會受到國家的法律制裁,失去人身的自由。所以即使一時僥倖,逃過法律,卻逃不過因果;因為造下惡因,必然感招惡果,這個因果報應才是人間最公平的仲裁者。*91 持戒可以讓身心獲得自在解脫,但是不持戒,侵犯他人,一樣在因果的循環裡,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五戒是做人的根本,只有把五戒持好,人格健全,才談得上自由。對於五戒的意義,大師論述如下:

不殺生:不侵犯他人的生命,進而尊重他人生命的自由。

不偷盜:不侵犯他人的財富,進而尊重他人財產的自由。

不邪淫:不侵犯他人的名節,進而尊重他人身體的自由。

不妄語:不侵犯他人的名譽,進而尊重他人名譽的自由。

不飲酒:不侵犯自己的理智,從而不侵犯別人,並尊重自他身心健康的自由。
*92

五戒雖然有五條戒法,但大師解釋其核心意旨為──不侵犯。不侵犯進而尊重他人,就能得到自由。華東師範大學李向平教授認為,大師這種對佛教五戒的現代式解讀方法,可說是最好的社會學解讀,把佛教戒律與現代人的基本價值規範予以最好的融和與銜接。*93

大師也曾指出「五戒」與儒家「五常」思想內容的共通處。大師說,不殺生是仁、不偷盜是義、不邪淫是禮、不妄語是信、不飲酒是智,只要能夠持守五戒、遵守五常,人格道德就能逐漸完備。惟兩者的差別,僅在於五常旨在勉人律己,五戒則從消極的不侵犯人,進而到積極的尊重人、利益人。

佛教講究因果法則,認為因果業報是平等的,種什麼因就得什麼果,絲毫不差。大師據此進一步闡述受持五戒的功德利益,指出持守五戒,種下善因,自然能獲得善果。大師說:不殺生而護生,自能獲得健康長壽;不偷盜而布施,自然能發財享受富貴;不邪淫而尊重他人的名節,自然家庭和諧美滿;不妄語而讚歎他人,自然能獲得善名美譽;不飲酒而遠離毒品的誘惑,自然身體健康,智慧靈敏。*94 其中,「不飲酒」戒,在大師認為,以現代角度來詮釋,就是「不吸毒」,毒品會障蔽人的神智清明,應當遠離,人生才會平安。

五戒屬於攝律儀戒,以止惡為目的,進一步還可以再求受菩薩戒,受持「三聚淨戒」,亦即:斷惡的攝律儀戒、修善的攝善法戒、度眾的饒益一切有情戒,從積極面來發揮戒律的自由精神。大師說,菩薩戒雖有十重戒:殺、盜、淫、妄語、酤酒、說四眾過、自讚毀他、慳惜加毀、瞋心不受悔、謗三寶,以及四十八輕戒等戒相,但是它的根本精神是發菩提心,以菩提心為戒體,如果忘失菩提心,也就違反菩薩戒的根本精神。*95 菩薩戒,真正講只有一條──菩提心戒,是發菩提心的僧信四眾所應受持,所以稱為「通戒」。

總的來說,五戒主要是規範自己,如果再能受持菩薩戒,便是以普利大眾為修行,如大師所強調,菩薩戒的關鍵在於發菩提心,受菩薩戒的終極目的是為了饒益有情,凡對他人有利的事情,都要盡力予以幫助。

【附注】

*89 星雲大師:〈論佛教民主自由平等的真義──詮釋三皈、五戒及生權的內容〉,《星雲大師全集28.人間佛教論文集1》(增訂版),頁43。

*90 星雲大師:〈三皈五戒的人間意義〉,《星雲大師全集28.人間佛教論文集1》(增訂版),頁213。

*91 星雲大師:〈持戒〉,《星雲大師全集16.佛法真義1》(增訂版),頁48。

*92 星雲大師:〈持戒與犯戒〉,《星雲大師全集76.佛光教科書6.實用佛教》(增訂版),頁95-96。

*93 李向平:〈修持建設社會,戒律構成公德──星雲大師的社會修持理論〉,《2018星雲大師人間佛教理論實踐研究》,高雄:佛光文化、財團法人佛光山人間佛教研究院,2019年5月,頁58。

*94 星雲大師:〈懺悔品〉,《星雲大師全集2.六祖壇經講話2》(增訂版),頁214。

*95 星雲大師:〈人間佛教的戒學〉,《星雲大師全集27.人間佛教的戒定慧》(增訂版),頁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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