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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42 五、四分

(一)定義

為法相宗的教義。法相宗認為構成我人認識作用的心識有四個分位,亦即心、心所法的認識作用,共有四種分類。

1.相分:又作所取分。相為相狀,是客觀的對象。我人認識客觀之境,並不是直接認識境體,而是將其影像變現於心內,此名相分。如以鏡照貌時,影像即現於鏡面。

2.見分:又作能取分。見為見照,是主觀的作用。即能夠認識現於心內的客觀影像(相分)的作用。如鏡面的光明,有能照的作用。

3.自證分:自,自體也;證,證知之義。即對自己認識作用的見分,再加以認證者,是具有相分和見分二用的心的自體,如鏡的自體。

4.證自證分:證知自證分的認識作用,如鏡背,為鏡體所依而現出影像。

【舉例】

再舉量布之例說明四分。相分為所量,如布帛;見分為能量,如尺度;自證分為量果,如知尺寸;證自證分更為自證分的量果,如將其尺寸記上帳簿。以表格顯現以上關係,則為:

1.相  分:如鏡影──又如布──────所量

2.見  分:如鏡光──又如尺──────能量

3.自 證 分:如鏡面──又如手──────量果

4.證自證分:如鏡背──又如身──自證分之量果

(二)說明

1.以上的四分作用,為諸八識及諸種心所所具有。

眼識以色境為相分,耳識以聲境、鼻識以香境、舌識以味境、身識以觸境、意識以法境、末那識以第八識見分、阿賴耶識以種子和根身(有情)、器界(非情)為相分,加以見照、證知,而完成其認識。但是,緣境的相,前六識的比較容易知道,而第七、第八兩識,則其相很難明了。然第七識恆緣第八識見分,浮現相似於實我、實法的相分。第八識雖非分別、緣慮,但其所謂「變」即「緣」,就是變作其相分的種子、根身、器界之三以是為緣。其所變作的相分,為引起前六識相分的境,故稱本質。

2.何謂「量果」?一說到量,就有三種分別。

一為「所量」;二為「能量」;三為「量果」。如以尺量布,布是所量,尺是能量,量過了之後,能知道幾尺幾寸,這是量果。意思是量過了之後,所得的結果,絲毫不致錯誤,這就叫量果。知此理之後,則可明白四分之間的關係:



仔細研究上面四表,可得下面結論:

(1)「相分」只能做「所量」。

(2)「見分」雖能做「能量」,但不能做「量果」。因為它是「非量」。

(3)「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不但可以做「能量」,而且能做「量果」,因為都是內分的「現量」。

(4)「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以互相為「能量」,又可以互相為「所量」。所以有四分就能完成認識作用。

(5)「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互為量果。所以說,建立「證自證分」的意趣,是為了要顯示有「量果」。

3.並非所有的學者都主張四分具存

關於四分,古來有許多異說,簡言之為「安、難、陳、護,一、二、三、四」。唯識十大論師中,安慧立一分說‭  ──自證分,以為這是心的自體;難陀、德慧立二分說──見分與相分;陳那與火辨立三分說──於見分、相分之外,須有具自覺作用的自證分,始能完全認識;護法立四分說,為最精微盡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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