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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74 於「宗教諮詢委員會」建言

台灣省宗教諮詢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時間:一九八二年

一、寺廟係「住持」籌建,興建完成後,向當地縣市政府登記時,政府先認定「管理人」名義登記,再由「管理人」提名人選,聘請接任住持。因決定住持人選權利由管理人掌握,住持之地位毫無保障,甚至有管理人任意解聘住持之情事發生。目前雖有管理人兼任住持,但一人有雙重身分,亦欠允當,為使寺廟組織合理,減少糾紛,建議取消「管理人」制度。

二、登記為寺廟之土地,可免稅捐,甚至宗教團體興辦之學校、孤兒院、養老院等之土地亦應免稅,以符合政府鼓勵興辦慈善事業及推行文化建設之宗旨。

三、本省佛教方面傳戒次數,規定每年僅有一次,請政府放寬規定,增加傳戒次數。

四、關於佛教信徒資格,應依皈依、受戒為認定標準,不應以奉獻金錢為準。

五、未設立財團法人登記之宗教財產,由何人繼承,尚茲疑義。本人為宗教界創置產業甚多,因無子女,希望有繼承財產資格認定之規定。

六、建議政府提供宗教界服務及參與社會、文化建設之機會,對於地區、地域性各項活動,如:社區發展、文教、體育活動、青少年輔導、家庭困難之協助等,均予以安排參與,俾使發揮宗教濟世救人之功能,達成宗教愛國之願望。

七、目前各種犯罪事件增加,入獄人數亦多,以往有宗教人士可在監獄服務之規定,未悉何故停止?事實上,宗教人士對犯罪者係以感化方式,且宗教團體所提供之教材,亦經過審查合格,故建議恢復宗教人士在監獄服務制度;另外,監獄中有關佛教人士之教誨師的資格認定,宜以具佛學院畢業為準。

八、目前有關佛學院之業務及教務等各項事宜,究係屬教育部或內政部主管,迄今未定。其次,佛學院如經政府認定,對於「住持」之產生,可以佛學院畢業者為準,如此,神棍則無法摻雜其中。

九、建議政府應邀請國內宗教團體暨海外華僑宗教團體負責人,舉行宗教會議,將來亦可以某宗教團體名義,邀請各國宗教代表,舉行宗教徒聯誼會,以增加宗教人士見聞。

十、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目前各宗教信徒對愛國活動暨公益慈善事業,均不遺餘力,唯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宗教團體尚無名額代表競選,是以為加強宗教界與政府溝通機會而言,政府宜安排宗教團體參加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名額。

十一、鼓勵及協助宗教界設立「高級研究機構」,俾使培養優良之傳教人員,提升宗教的觀念層次與宗教水準,則所有宗教困難,均可透過此機構先行研究,而獲妥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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