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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4 附錄——汎論因明

一、因明之歷史

(一)因明之創始:因明之創始者名足目,為印度六大哲學派第二尼牙耶派之開祖。其時代《疏》稱劫初,據今世學者之考證,劫初當即有史之初,大約在今五千年以前也。當時,足目於因明論如何研求發明創立,雖不可詳,然依從來傳說,則九句因、十四過類,實創自彼。九句因者,就論法之應用,以考訂因之正否者。十四過類,在駁斥他說中所生之誤謬也。

近代西洋人調查得尼牙耶派之論式,即五分作法,與彌勒、龍樹、無著、世親等論中所陳論式,大致相同。雖傳世親改五分作法為三支作法,而《如實論》中仍援用五分作法也。故足目所創者,不但為古因明之全,抑且為新因明所出。其功勳較希臘演繹論開祖之亞里斯多德,過無不及;而早於亞里斯多德者殆三千年,其開化之早,實足驚人也。

(二)因明之革新:因明綱領,成自足目,則因明固外道之學,非佛教之論也。顧吾謂因明實由佛學以完成之者,不唯《疏》稱因明源惟佛說,而改革成新因明以流傳及今世者,實成就於佛教徒之手也。於佛之說,在《解深密經》亦略見端倪。逮於龍樹,著有《方便心論》及《迴諍論》,彌勒《瑜伽師地》之十五卷,無著《顯揚》之第十卷,《雜集》之十六卷,及世親之《如實論》──世親更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之三部,未經譯傳──均於因明大有發揮;然猶為古因明之支流也。

無著、世親之後,佛滅將及千年,外道跋扈,抗論漸盛,應時勢之潮流,感實用之必要,時有陳那論師出世,奮其雄大之力,將古因明改革一新,在因明上重開一新紀元。故後之言因明學者,皆以自足目至世親為古因明,自陳那後為新因明。陳那關於因明著作有數十部之多,譯來者僅《因明正理門》之一論;其門弟商羯羅主紹宏斯學,著為《因明入正理論》,實為新因明之標準;則今此所依以講論者也。

(三)因明之流傳:自足目迄龍樹之前,史不可考。龍樹以來佛教諸論師,漸多注重因明;其傳述及應用之處,往往可見。逮於陳那之後,若護法、清辯諸論師,尤皆極深研幾,用為建立言論之準,大有非因明不能下一筆吐一詞之勢焉!故今欲讀《成唯識》及《掌珍》等論,非諳因明必不能讀;故吾謂因明與佛學有不相離之勢也。

唐貞觀間,玄奘法師留學印度,就眾稱、戒賢、勝軍諸論師學習因明,歸國譯傳《正理門論》、《入正理論》二書,復以巨細要義,授其弟子窺基大師,著《因明入正理論疏》。慧沼、智周、道邑、如理諸師,師資相承,播揚因明之學,於中國時稱極盛焉!

元明後,唐疏既失傳,學者闇中摸索,多失真相。輓近瀛海交通,日本借助於西洋邏輯學,因明之說頗昌;而中國亦得取回唐疏重刊行於世。學者鑽研漸多,斯學庶其中興於今後乎?

二、新舊因明之異點

舊因明之概要,即九句因,與五分作法也。九句因者:



上列古因明九句因,下即與今因明對照之者。二種正因,具因之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之二相,然未明遍是宗法之相也。其不正因之七,可攝五不定因及相違總因過。其相違決定因及四不成因過,此亦未明。

五分作法者,今舉例如下:

(一)宗:聲是無常。

(二)因:所作性故。

(三)喻:如瓶等。

(四)合: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

(五)結:故知聲是無常。

今因明決唯宗、因、喻三支,以合攝為喻體,而結即同宗故;別加異喻。則五分之所有,三支皆有;三支之所具,非五分之所具。故三支較五分為完密也。

大概陳那新因明之改革古因明者:一、五分改為三支。二、但因喻為能立,而以宗為所立。三、宗依與宗體之判定。古來有以前陳有法為宗依,而後陳法為宗體者;亦有以前陳為宗體,而後陳為宗依者;亦有以前後並為宗體者。今批評審定前後並為宗依,而以不相離性為宗體。四、於因三相具闕之注重。五、喻體喻依之判別。六、異法喻之增設。七、廢除遍所許宗,先業稟宗,旁憑宗義,而但取不顧論宗。八、審定唯有現比二量,攝譬喻、聖教於現比。此皆犖犖大端之可觀者,故壁壘一新,準繩千古也。

三、因明與邏輯之比較

今世所知立論之學可分為二:一、為邏輯;二、為因明。邏輯為希臘亞里斯多德創立,不論為何事物,皆取之規定入吾人之思想軌則中者也;略同於因明論中自悟之比量。與因明目的在立言悟他,故注重發明立言所據之因者不同。今比較以見其不同之處,分二條說明之:

(一)形式之不同



今據此以審其不同之點:一、三段之中段相同,而前後相翻,殆正由一為自悟,一為悟他之故歟?二、邏輯之中段亦兩個名詞構成,因明但用一個名詞;殆以宗上有法陳之在前,順勢說下,不須重故。三、邏輯之大前提,但有因明之同喻體,而缺少同喻依、異喻體、異喻依之三件。四、因明之同喻體,多用若如何、見如何之字,下復限於所舉某某等同喻依,故通於歸納法而有現見已知之經驗為確實證明,不落空泛。邏輯之大前提,多用凡如何皆如何之字,使小前提斷案所論之物,已確定在凡皆之內,則更言此物之為何所以如何,豈非辭費而毫無所獲乎?若未確定在凡皆內,則言凡、言皆,但空言假擬;由此空言假擬所推定者,寧必有當?故為歸納論所批駁而無以自完也。蓋合歸納、演繹,祇當得因明之自悟比量,未能悟他;況彼演繹與歸納又各成偏枯而不一致耶!然則據此不同之點,因明與邏輯勝劣之數,已大可知矣。

(二)性質之不同

隅舉如下──一、邏輯僅考理之法式,因明兼立言之規則。二、邏輯用假擬演繹斷案,因明用實證解決問題。三、邏輯以範己觀察於物所生之思想為目的,因明以令他決了於我所立之宗義為目的。四、邏輯非如因明之含有歸納方法。五、邏輯非如因明之注重立論過失。

──摘錄自《太虛大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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