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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7 致蔣主席書

民國‧太虛

介公主席兼院長睿鑒:

去春太虛呈行政院令主管官署督導各級佛教會健全組織,以現在僧寺財產─佛教教產十分之二興辦慈善公益,引起一般國民對佛教寺僧之好感;以十分之二興辦僧教育及各種振興佛教之生產事業等,俾中國佛徒追隨中國民族同時復興。由僧自辦慈善公益,則即可依辦理慈善公益而獲取生活;辦僧教育及僧生產等,則更可提高改進寺僧之地位。其為改善僧寺,振興佛教之意義,瞭然可知。當蒙行政院發交教育、內政、社會三部審議,而有所修改,並由行政院秘書長以三部修改內容函答;當對內政部之議改內容,表示異議。再呈聲明,未獲函答。而本年內政部忽頒行八月三十日修訂之「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實施辦法」:既由縣市政府主組委員會征收興辦,又於各僧寺每年收益在五萬元以上者,即須征百分之五十。以今之物價論,則五萬元纔為敷五人最低生活費耳。復全由縣市政府主組委員會征收,不惟非寺僧自行興辦,且殆無過問參預之權。此其與太虛前呈行政院之文意,適成北轍南轅之舛馳:一係健全僧寺,振興佛教,一係掠奪寺產,毀滅佛教,誠有霄壤天淵之別者也。乃傳聞內政部主管司科,竟謂由參考太虛呈行政院文意而為此,抑何刺謬之甚耶?

因是,不得不逕陳公而有所懇者:一、由主管官署督導各級佛教會健全組織,尤須由社會、內政二部督導中國佛教會在首都組織健全。二、由主管官署督導各級佛教會,整率所屬僧寺,節衣縮食,竭力興辦「僧教育、僧生產等佛教教務」,及「難童教養,抗屬工廠、醫院、學校,壯僧救護隊等慈善公益」。俾佛教寺僧能配合抗建之需要,成為復興中華民族中健全發展之一部門。此二請求之於中國佛教,亦猶三民主義之於中華民族,乃合自力更生以爭取平等自主之地位者也。若本年內政部所修訂辦法,則由縣市政府鄉鎮保甲為刀俎而寺僧為魚肉,可立致全國佛教於摧殘者也。而「整興僧寺,發揚佛教,以利益國家民族及世界人類,為太虛第一生命」,數十年來,太虛對於中國文化世界學術之貢獻非淺;而抗戰以來在國民一分子之佛教徒立場上,提倡僧侶救護隊,訪問印緬,發展邊疆教育及醫院、學校等,對於抗建之努力,亦不為少;乃未蒙中樞之佛教主管司科及一分省縣中鄉保當局之諒察,時有摧奪僧寺,危亡佛教,以斬絕太虛第一生命之舉動。則太虛無負於國人,而國人實有負於太虛也!

太虛自審獲知於公之友誼既非泛泛,而敬佩對於國族之功勞偉大,隨時隨處在國內外宣揚盛德者,亦與日俱深!然佛教實為中國國民道德及世界和平文化之要素,今全國佛教達於危亡關頭,亦即太虛生命臨於瀕絕之際,對國家民族、世界人類、個人友誼,均不能不向我中華民國唯一領袖為此剴切之申述。前二項請求,如荷矜察,而令由主管官署貫徹施行,則太虛自當在佛教徒立場上,倍加努力,以贊襄復興中國民族之盛業。不然,則決不能坐視寺僧摧剝,佛教危亡,而再靦顏苟活於斯世也。涕泣陳詞,不遑擇言,惟大仁大智者察裁焉!不勝屏營待命之至!肅頌尊綏。

   太虛稽首上言

    三十三年(一九四四)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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