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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9 二、撰寫遺囑

生、老、病、死在人生是一個過程,尤其是在面對「死亡」時,很多人都會事先作好安排。其處理方式很多,有人喜歡土葬、火葬、海葬、空葬……或提供給醫學界作解剖研究之用。在印度,還有一種習俗,是將往生後的身體放在荒郊野外,與鳥獸結緣……為達成這項與自己切身的最後一件事,又無奈的不能親自完成,只好藉著遺囑來闡述心願。

報載美國前總統布希夫婦立下遺囑,願於逝世後,將身上任何器官捐作科學實驗之用……貴為一國領袖,都要事先普告世人自己的意願,可見大家對遺囑的重視。

「遺囑」,通常指人在逝世前所遺留的心願言辭,或為使自己的最後意思,在死亡後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現今社會上有許多遺產紛爭問題,皆源於未在生前預立遺囑,不懂得預立遺囑的重要性。以下就民法有關規定,列出幾點注意事項:

(一)遺囑通則

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3.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二)遺囑的種類

1.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三)遺囑的效力

1.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3.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4.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5.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6.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7.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8.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9.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⒑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四)遺囑的執行

1.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2.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執行人。

3.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4.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5.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6.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7.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8.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9.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⒑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⒒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五)遺囑的撤回

1.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2.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3.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4.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5.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以上僅就民法繼承編有遺囑之部分規定略作說明。欲究詳情者,仍請參閱民法繼承編第三章遺囑(自第一一八六條至第一二二三條)之規定。

(六)遺囑範例

1.佛陀遺囑

《佛遺教經》云:「諸比丘弟子!我涅槃以後,你們要尊敬珍重波羅提木叉,善為受持,不要遺忘。戒就是指導你們的大師,你們持戒,如貧窮的人得到寶物,如黑暗中燃起明燈。這和我住世,沒有什麼不同。

諸比丘弟子!你們要弘通正法,從事自利利他和救人救世的真理運動,不要貪圖財利,不要販賣貿易、安置田宅。你們修道利人,自有人供養,不用為生活操心。諸比丘弟子!你們要奉行正法,不要占相吉凶和咒術仙藥,不要結好貴人,親厚媟慢,你們應該節身時食,清淨自活;要端心正念求度,不要顯異惑眾。

諸比丘弟子!你們更應該節制六根,不要讓六根追逐六塵,以免放逸墮落。好像管理兇悍的惡馬,一定要用轡制,不然,將會把人牽墜入於陷坑之中。惡馬之害,只有一世,六根之害,殃及累世,這是不能不謹慎注意。

諸比丘弟子!眼耳鼻舌身意的六根,是以心為主,大家要好好制心,心的可畏,甚於毒蛇、惡獸、怨賊。好像人的手中拿著蜜器,動轉輕躁,觀看到蜜,不見前面舉步就有陷坑。放縱心意,好像狂象無鉤,猿猴得樹,能夠喪失一切善事,所以你們要精進修道,把心棲於安靜的境界。

諸比丘弟子!你接受到飲食供養,應當作服藥之想,好和壞都不要增減。不要起貪瞋之心,飲食不過是為資養色身,除去身體的飢渴。受食要如蜜蜂在花上採蜜,但取其味,不損食香,不要多求,以免壞其善心。

諸比丘弟子!假如有惡人前來傷害你們,你們當自攝心,不要起瞋恨的念頭;更要護口,不要說惡毒的語言。你們要知道放縱瞋恚的心,就能妨礙修道,破諸善法,壞好名聞,失去一切功德之寶。忍的美德,持戒和苦行都不能及。能夠行忍的人,才是有力大人!假若不能用歡喜之心,忍受惡罵之毒,如飲甘露,就不能稱作有道的智慧之人。

諸比丘弟子!你們不要有驕慢的心,不要有諂曲的心,不要有欺誑的心,不要有慳吝的心,心宜端正,以質直為本。

諸比丘弟子!你們應當知道多欲的人,苦惱亦多;少欲的人,才是住於安穩的世界。你們要脫離苦惱,就要知足,知足之法,才是幸福安樂之道。

諸比丘弟子!你們要勤於精進弘法修道,則事無大小,就沒有困難之處,好像涓涓的細流,也能鑿石穿山,進入大川巨海;否則,對於弘法的家務,利生的事業,常常懈廢,如同鑽木取火,未熱而息,雖然要想得火,火怎能自動跑出來呢?

諸比丘弟子!你們要不忘正念,一切煩惱惡魔就不能侵入。你們要做勇猛的將軍,披著重鎧,持著禪定的刀刃,征服六塵境界的魔軍;佩著智慧的利劍,知道世間生滅的法相,降伏一切諸有的苦患。

諸比丘弟子!在生死的大海中,你們要撐好智慧的法船,渡過愚痴愛執的濁流,燃著智慧的燈光,走過無明闇冥的世間。常以聞思修的智慧,才能進入三摩地。諸比丘弟子!你們要記好我說的法,不要忘失。我如良醫,知病說藥,服與不服,咎不在醫;我又如善導,導人善道,聞者不行,過不在導。」

2.鳩摩羅什大師遺囑

鳩摩羅什向大眾告別說:「我們以法相遇,時光如梭,世緣已盡。我以才智闇昧,謬充傳譯經典之任,至今譯有經論三百多卷,僅《十誦律》來不及刪繁就簡,存其本旨,必定不會有所差失。希望凡所宣譯的經論,都能流傳於後世,共助弘揚流通。現在我於大眾前發誠實誓言,如果我所傳譯的經典無有錯謬,我火化之後,舌頭必定不會焦爛。」

3.六祖大師遺囑

六祖:「汝等好住,吾滅度後,莫作世情悲泣雨淚,受人弔問,身著孝服,非吾弟子,亦非正法。但識自本心,見自本性,無動無靜,無生無滅,無去無來,無是無非,無住無往。恐汝等心迷,不會吾意,今再囑汝,令汝見性,吾滅度後,依此修行,如吾在日。若違吾教,縱吾在世,亦無有益。」復說偈曰:「兀兀不修善,騰騰不造惡,寂寂斷見聞,蕩蕩心無著。」

4.玄奘大師遺囑

玄奘大師云:「我的色身已染重病,所做的事也告一段落,再也不能在塵世久住。希望我所修的福慧迴施一切眾生,隨同眾生一起轉生為忉利天彌勒佛的淨土,奉事慈尊,將來追隨彌勒佛下生人間,廣作佛事。」又云:「色蘊不可得,受想行識亦不可得;眼界不可得,乃至意界亦不可得;眼識界不可得,乃至意識界亦不可得;無明不可得,乃至老死亦不可得;乃至菩提不可得,不可得亦不可得。」

5.國父遺囑

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積四十年之經驗,深知欲達到此目的,必須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現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務須依照余所著《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及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繼續努力,以求貫徹。最近主張開國民會議及廢除不平等條約,尤須於最短期間,促其實現,是所至囑!

6.印光大師遺囑

印光大師云:「念佛見佛,決定生西。你們要維持道場,弘揚淨土,不要學大派頭。」

7.弘一大師遺囑

弘一大師致書予夏丏尊訣別,賦二偈云:「君子之交,其淡如水,執象而求,咫尺千里。問余何適?廓爾忘言,華枝春滿,天心月圓。」

8.慈航法師遺囑

(1)慈航身無半文,身後一切歸靜修院住持料理,眾信徒幫助。

(2)慈航一切經書衣物,全歸靜修院住持保存,學僧徒眾不得爭執。

(3)在未回大陸前,彌勒內院所有學僧照常安住,由靜修院及護法會維持。

(4)請道安法師及律航法師為彌勒內院永遠導師,指導學僧一切。

(5)請白聖法師代我付圓瑛老法師法脈七人:一、自立;二、印海;三、嚴持;四、妙峰;五、常證;六、會性;七、真性為曹洞宗傳法。

(6)圓寂後不發喪,不訃聞,不開追悼會,凡起龕或安葬,莫請法師封龕說法種種儀式。

(7)遺體不用棺木,不用火化,用大缸跏趺盤坐於後山,三年後開缸,如散壞則照樣不動藏於土,如全身,裝金入塔院。

(8)圓寂後,一切禮懺放燄口超薦佛事莫做,唯念〈大悲咒〉及觀音聖號。

(9)後山紀念堂如禪堂然,四圍大椿凳可趺坐,中間佛龕,遺像在後面。

(10)關房照樣,不可搬動,派人照應香燈茶水,可在內念《法華經》禮懺。偈曰:「空手而來,空手而去,來來去去,永無休歇。」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一九五三)夏曆十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四時慈航遺囑。

9.虛雲老和尚遺囑

虛雲老和尚謂弟子云:「身後事,數日前已向眾說,不必贅言。今問我最後語,祇有勤修戒定慧,息滅貪瞋痴。」又曰:「正念正心,養出大無畏精神度人度世。」

10.林語堂先生遺囑

林語堂云:「古人沒有被迫說話,但他們心血來潮時,要說什麼就說什麼,有時候論重大的事件,有時抒發自己的感想,說完話就走,我也是這樣。我的筆寫出我胸中的話,我的話說完了,我就要告辭。」

11.佛光山故住持心平和尚遺囑

心平自去夏旅美歸來,醫師即告患有肝癌之症,自知世緣已了,將要先走一步。心平自民國五十二年(一九六三)二十六歲出家,承師父上人栽培,大眾兄弟護持,七十四年(一九八五)被選為佛光山第四任住持之職,盡心盡力,隨順師教,為佛教發心,為常住奉獻,又續當選連任,但不幸尚有二年才到任期,今未能圓滿,此為我最對不起師父上人者,尚祈宗務委員會選派宗務委員一人代理未完任期,以免耽誤常住法務之進行,並有數事奉告如下:

(1)我之任何所有,乃至衣物,來自常住,今乃交還常住,一切由宗務委員會議決處理。

(2)我無儲蓄金銀寶物,但我名下有常住登記之不動產,自應交常住管理。

(3)敬請遵守佛教制度,給予火葬,骨灰存放萬壽堂中任何一地,不必造墓,以免浪費,凡事節約為尚。

(4)不發訃聞,不作燄口佛事,希望大家厚愛心平的心,繼續護持佛光山就好。

(5)我俗家弟妹人等,皆虔誠佛教信徒,千萬不可過問我的事,僧事僧決,一切皆依佛光山決定,並望弟妹後人永遠護持佛教,如我在世。

(6)佛光山道場如今已是國際化、制度化,希望同門師兄弟體諒師父開山立規之辛苦,務望全體大眾必信必忠,同心同德,為人間淨土而繼續發心。

(7)本山男眾比丘、沙彌,更要爭氣,傳燈樓早晚課誦望能不懈,外出必須請假,北海道場要繼續發展;師兄弟間要互相愛護,互相尊重,為佛光大學、國際佛光會以及推展文化教育等,務期日有所成。

(8)師父上人常言「集體創作,有教無我」的開示,希望凡我佛光人要一體遵守!師父著作應用心細讀!師父所推動之「人間佛教」,要繼續努力!心平不勝馨香企盼!

民國八十三年(一九九四)十二月十五日

心平口授慧龍記錄

慈莊慈嘉見證

12.在家居士遺囑(佛教徒)

(1)我之所有儲蓄金銀寶物、不動產,依照生前所囑辦理,捐獻佛教團體或慈善機構部份,務請照辦。

(2)病重時不要送醫急救打針,保持原狀,不要用力摸我、動我。

(3)不要哭喊、講話,但請大家小聲稱念「南無阿彌陀佛」。

(4)通知法師或蓮友助念,若逢七日之期,有心紀念者可以到寺院參加隨堂超薦。

(5)停放遺體時,請幫我沐浴更衣,穿著海青、羅漢鞋,皈依證放置身旁。

(6)最後蓋陀羅尼經被於海青上。

(7)三日或七日火化,骨灰撿後裝入罈內。

(8)請全家茹素,隨力布施,造福眾生。

(9)人生本無常,死亡是另一個新生的開始,如蝶破蛹、鳥出殼,進入另一個更光明祥和的世界。所以切莫過度哀傷,應該體悟人生無常,知及時修行,布施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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