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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6 佛教與法律

法諺云:「有社會,斯有法律。」可見法律是伴隨社會而產生,在原始的社會中,並無法律的特別規範存在,端賴一種共遵的習慣來規範社會,這種習慣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禮儀等。換句話說,法律規範的存在,是因為社會複雜化之後的需要,而以之作為行為的共同準則;而宗教對社會形成規範的自然作用,則是因為宗教的本質在淨化心靈,勸人為善,是安定社會的磐石。

佛教戒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持僧團的清淨和樂,以達到究竟解脫的目的。在佛教傳入中國之後,祖師大德因應時代的需要而制定叢林清規,於是戒律與中國化的叢林清規,便架構出中國佛教僧團的生活規範和法律制度。若與世間法律相比,犯刑法上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像殺生、傷害、偷盜、侵占、詐欺、貪汙、販毒等,也是觸犯五戒的行為。法律的三讀立法,就如同佛門的三番羯磨。

在法律上,犯罪行為人只要有悔意,就可以視情況予以酌量減刑;佛門認為罪業透過誠心發露懺悔,便可以獲得清淨,更符合更生保護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會有罪;在佛門則只要有了犯意,就屬於犯戒。佛門的戒律很注重人性,世間的法律會有不公平、冤獄,或頂罪等疏漏,但因果則不會有疏漏和僥倖。所以國父說:「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學是哲學之母……佛法可以補法律的不足。」又說:「法律防範犯罪於已然,佛法防範犯罪於未然。」

佛教的法律制度

戒律作為僧團的法律制度,首重規範心意的起心動念,以治心為要,與世間法律從組織規範、行為規範、犯罪治裁等來約束人們的生活,在結構上有些共通之處,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標,還是不如佛法能夠治本的究竟。

世間法律的定義,自古以來就有多種說法,如:神意、自然、正義、強者、歷史等。現代法學家對法律的定義為:「法律者,以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透過國家公權力而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規範。」這是現代人對法律的理解,承襲自西方的「大陸法系」。相較於中國傳統的法制,從傳說的《禹刑》三千條,到周公制禮,李悝制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經》,而後《秦律》、《漢九章律》、《晉泰始律》、《北齊律》、《開皇律》、《唐律疏議》、《宋刑統》、《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歷時四千餘年,大抵用在維持專制權力、統治階級和刑罰,現代法律以人為本,重視人民的權利義務,顯然是較民主的立法。

而佛教戒律的定義:戒,是自發心的遵守一切戒條;律,則含有他律規範之意,是為維持教團秩序而制訂的規律條文及懲罰規定,包含一切的律儀。佛教傳到東土之後,除了奉行六和僧團外,更因「馬祖創叢林,百丈立清規」,而產生具有中國色彩的「叢林清規」,規定叢林的組織及寺眾日常生活的規則。此後隨著時代及寺院所需不同,又制訂有各種的共住規約,如:宋代的《禪苑清規》、元代的《至大清規》、明代的《敕修百丈清規》、民初的《高旻寺規約》,乃至日本佛教的《永平清規》、《大鑑清規》、《蓮門清規》、《草山清規》等。以下從佛陀制戒的因緣、制戒的目的、戒律的重要性、戒律的種類來介紹佛教的法律制度。

1.制戒的因緣:《摩訶僧祇律》卷一提到:「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在僧團最初成立的十二年,佛陀只為弟子制定了教授波羅提木叉,即「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十二年後,有弟子犯不淨行,佛陀才開始隨犯隨制,透過大眾的制約,維護僧團的清淨和樂。

2.制戒的目的:《摩訶僧祇律》卷一記載:「諸佛如來不為聲聞制戒,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法,是故如來滅度之後,法不久住。」佛陀指出過去拘那含牟尼佛與隨葉佛,因為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也不說戒,因此弟子疲厭,法不久住。南傳《善見律毗婆沙》也說:「大德!毗尼藏(律藏)者是佛法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所謂法住僧住,可見戒律的宣說奉行,攸關僧團的興亡,正法的存續。

律載制戒有十種利益:「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穩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此十種利益,前九種以法攝僧,是確保僧團清淨和樂的方便,最後的「正法久住」才是佛陀制律的最究竟目的,因為「佛法弘揚本在僧」。相較於世法之為伸張正義和維持社會秩序而存在,佛教戒律的制定,更富含宗教的使命感與如來利生的慈悲。

3.戒律的重要性:《佛遺教經》云:「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闇遇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等大師,若我住世,無異此也。」佛陀心切地囑咐弟子「以戒為師」,肯定戒律與佛陀在世無異。佛弟子以佛陀的智慧和圓滿人格為依歸,服膺真理,肯定本具的平等佛性,這是不共世間法的。戒律不僅被奉為三藏之一,更是三學之一,依之而學,能達到究竟解脫。

4.戒律的種類:佛教戒律因受持者身分和發心的不同,有在家的三皈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出家的沙彌及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及菩薩戒。從戒律受持的層次來說,是漸次受持的;從受持的內涵來看,因在家與出家而有不同。以菩薩戒為例,《優婆塞戒經》記載在家菩薩戒為「六重二十八輕戒」;《梵網經》記載出家菩薩戒為「十重四十八輕戒」。

一般提到佛教的戒律,便要說到五部律,這是就律藏傳承的分派來說;說到五篇七聚,是就具足戒的罪行來分;說到四科,即戒法、戒體、戒行、戒相,是就戒條的分析,每一條戒律皆具足四科;在戒相之中,又各有開、遮、持、犯的分別,做為清淨受持的準繩。世間的法律,隨順著時代和需要,也時有增訂、廢除,種類不勝枚舉,以現代法令為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事法、訴訟法、公法、私法、國際法、國際私法、條約、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和不成文法;因地區、時代的不同發展也有殊異,如中華法系、日本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等。

佛子皈依至尊的佛陀,便是要學佛所學,行佛所行,證佛所證的真理,依戒定慧三學而行。總括來說,不外止持、作持二門,〈七佛通戒偈〉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不僅涵蓋聲聞戒,也包括了菩薩戒的三聚淨戒,說明佛教的戒律不僅防患一切惡事(止持),更積極地規範行一切善事(作持),淨化自己,利益他人,就是當作而不為者,也是犯戒。這是佛教戒律既單純又廣大的不可思議處。

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

《華嚴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學佛無非是欲求無上正等正覺,而持戒是菩提的根本,也是邁向解脫自在的法門。《佛遺教經》說:「若人能持淨戒,是則能有善法;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戒律的精神在自發心的清淨受持,在於實踐,因為持戒是修行一切善法的基礎,也是一切修行的根本。

戒律的精神是慈心不犯,是以法攝眾,是因果不爽,是懺悔清淨。佛陀常自言:「我不攝受眾,我以法攝眾,我亦僧數。」重視戒和同修,以身體力行來體現真理,莊嚴戒律。

1.以法攝眾:《大涅槃經》卷六云:「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為四?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世間行政機關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法官審判時享有「自由心證」的司法獨立,英美法庭有「衡平原則」的妥協正義,佛教則注重「依法不依人」的尚法精神。佛陀在世時,以真理教導弟子,維持正法;佛陀滅度後,指示弟子依法不依人,以戒為師。因為法性即是如來法身的體現。

2.慈心不犯:戒律的受持固然是基於信仰而來,但是根本還是出自不侵犯他人的慈悲心。因為我持戒清淨,他人不必擔心受到我的侵犯,能予他人無畏施,故五戒又稱五大施;因為我持戒不侵犯而尊重他人,便能避免觸犯刑法,得到真正的自由。慈悲心的培養要從「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做起,因為一切眾生輪轉六道,經歷百千劫,皆曾互為父母,彼此有恩,因此由慈心的培養,才能徹底的戒殺止惡,促進社會的和諧,達到真正的「無緣大慈,同體大悲」。

3.因果不爽:經上說:「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際會時,果報還自受。」又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只是時辰未到。」因果的業律是很現實的,如是因即感如是果,是必然不爽的。此種業報思想對身心的規範,遠超越法律條文有形的束縛。

4.懺悔清淨:世間法律對犯罪的矯治途徑,有處以死刑、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沒收等。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二○條規定:「竊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些方式無非是透過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來達到懲惡向善的作用。

但是佛教戒律除了至重的波羅夷罪不通懺悔外,犯了過錯,只要在僧團中透過布薩、自恣的羯磨法,真誠勇敢的發露,如法的懺悔,就可以得到清淨。這是給犯錯的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做到實質的更生保護。

戒律與現代法律的比較

世間的法律,強調罪刑法定主義,只規範人們外在的行為,因此對於心意犯罪的矯治和犯罪的根治,常有無力之感。佛教則強調心為罪源,重視身口意三業的清淨,從心源導正偏差行為。刑法上雖也規定「作為犯」、「不作為犯」,但只是狹義地就犯罪行為的型態來區分,不如佛教戒律的止持、作持廣攝一切善惡法。因此,佛教戒律與現代法律究竟有何異同,如何補法律的不足,可從下列的比較作概括的認識:

1.五戒與刑法:五戒,是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等五種戒法,為戒律的根本,故稱「根本大戒」。在僧團中,犯了殺、盜、淫、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條,如同死刑,無法再共住於僧團,也就是要被逐出僧團,取消其出家資格。五戒也可以說是世間刑法的總攝,以目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大都是觸犯五戒。譬如:殺人、傷害、毀容、毆打等,是犯了殺生戒;貪汙、侵占、竊盜、搶劫、綁票等,是犯了偷盜戒;強姦、嫖妓、拐騙、重婚、妨害家庭等,是犯了邪淫戒;毀謗、詐欺、背信、偽證、倒會等,是犯了妄語戒;販毒、吸毒、運毒、吸食煙酒等,是犯了飲酒戒。這些罪行都離不開五戒。

2.清規與民法:「民法」指的是規範人民私人生活關係的法律。佛教律法中也有生活的規範,但要全然區分戒律中的民法和刑法規定並不容易,因為兩者常相含攝。但可以「共住規約」為代表,如佛制的六和敬法及中國化的叢林清規。

3.偷蘭遮與未遂: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是刑法賦予法官減免刑責的自由裁量權。這項政策的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能即時回頭,切莫一錯再錯。佛教也有這樣的慈悲方便,如道宣律師《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云:「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這主要是針對觸犯將構成四波羅夷重罪而未遂的諸罪所說,期使透過量刑的減輕,發露懺悔,還得身心清淨。兩者的立意是相同的。

4.心意與犯意:刑法對犯罪的構成要件,以犯罪行為人行為當時的故意、過失來作為量刑的判斷標準,如故意殺人者與過失殺人者,其刑罰就不一樣;對於事後自首、悔過者,刑法第五十七條列有科刑輕重的標準,並得酌情量刑。佛教戒律因犯罪型態不同,也有種種規定,以比丘戒為例,有八類戒條、五等罪行、七項罪名、六種果報之別,這與世間法律因所犯罪刑不同,所判罪名不同,情況是一樣的。

佛教非常重視心意犯罪的輕重,每一條戒相之中皆有開、遮、持、犯的分別,犯同一條戒,因動機、方法、結果等的不同,導致犯罪的輕重與懺悔的方式也不同。如殺人時要具足「是人、人想、殺心、興方便、前人命斷」五個條件,才構成不可悔罪,這與刑法因重視犯意和犯罪事實而制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阻卻違法要件的道理是相同的。但是佛教心意戒的積極意義,在要求個人自發地觀照身口意的起心動念,防範不法於念頭起時,較世間法更為徹底。

5.發露與自首:僧團每半月舉行「布薩」,讀誦戒律,問各自有無犯戒,已犯戒者,立即當場發露表白懺悔,以恢復身心清淨。「自恣」是在每年夏安居的圓滿日,諸比丘集會,隨他人之意,舉發自己所犯的過錯,請大眾評斷規誡,並當眾懺悔,求得清淨。布薩中的出罪,類似刑法中的自首;自恣中的舉發,類似檢察官告發犯罪。由舉罪與出罪可以看出佛子對自己言行的負責態度,與僧團戒律及大眾對犯錯者的寬容性,使犯戒者能勇於認錯,獲得清淨,維護僧團的清淨和樂。如此的自發清淨心,是世間法律所不能相比。

6.羯磨法與訴訟法:國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權力來維護,當個人權益或國家、社會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透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程序來伸張正義。佛教為維護僧團的清淨,也有一套簡單又公正的訴訟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決。

羯磨法是佛教的會議法,用以授戒、說戒、懺罪及處理僧務,六和僧團得以清淨便是透過羯磨法來達成。如法的羯磨法必須具足四個條件,即法、事、人、處都合於該項羯磨的規定,例如:出僧殘罪屬於眾法懺,須於二十位清淨比丘前懺悔,經過如法的羯磨,才算是懺悔清淨。並配合滅諍法的運作,共同確保僧團的和樂清淨。

羯磨法的種類有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其中白四羯磨即三番羯磨,指於重大決議案時,先作一遍宣告,再作三番宣讀,每讀一遍,向大眾徵求同意一次,必須眾中默然無議,議案才能成立通過;這與現代法律立法的三讀通過,頗多類似共通之處。而三番羯磨法早在佛陀時代就已經制定了,可見佛教教團是非常注重民主精神和大眾意見。

7.佛性與平等:世間以法律來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佛教的教主釋迦牟尼佛也講平等,他在菩提樹下證悟時作獅子吼:「奇哉!奇哉!大地眾生皆有如來智慧德相,只因妄想執著不能證得。」廣泛指出一切眾生皆具平等無差別的法性,人人都能成佛,這種真正的平等並非透過制約而來,自然比世間法更徹底。因為佛陀不僅闡述了宇宙的真理,更希望眾生都能了解自己內在的潛能,開發佛性,人人做自己心中的尺量,得到究竟的解脫。

8.業力與證據:世間的法律,事事講究證據,有理無據還是不免被冤枉,條文雖然多如牛毛,卻仍然無法規範無窮的人事,達到毋枉毋縱。但是佛教在業報的定義之下,大家受報的機會均等,絕無特殊。做了善事就有善報,做了惡事就有惡報。雖然也有人說,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不過,在法律上難免有些特權;在業力的前提下,善惡業報,絕無特權可言。

日本有一位大臣楠木正成,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後來在執行時留下「非、理、法、權、天」五個字,非(是非)、理(道理)、法(法律)、權(權力)、天(因果)的意思是,是非不能勝過道理;有理的若不合法,理也不能勝過法。若調查一下囚犯的犯法事實,則知他們不一定每個人都犯下滔天大罪,都不合道理;只是你雖有理,卻不能勝過法律。法律雖然大公無私,但是卻有些人仍然可以大弄權術,鑽法律的漏洞;不過,不論權術的力量再大,終究逃不過因果業報的制裁,因為業報是公平的,人人機會均等,不管你如何靈巧,如何聰明、善辯,終究必須接受業報的制裁。所以,法律有冤枉我們的時候,歷史有辜負我們的因緣,但是因果絕對會給我們公道。

9.佛法與國法:刑法中,對於藏匿犯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佛教雖然講慈悲,但卻不包庇犯罪者。例如優婆離有一次曾問佛陀說:「佛陀!犯了國法的人,我們可以接受他出家嗎?」佛陀回答說:「優婆離!國法的合不合理,那是人民與政府的事,假使犯了國法,在沒有宣判無罪前,僧團不可以接受他出家。」這是佛陀對國法的尊重,因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並未出國法之家,仍然受到國法的規範。

佛法與世法有時是不免相左的,究竟何者較為殊勝呢?有些行為從世俗法上看是惡事,可是從佛法上推敲卻是善事。譬如殺生本來是犯罪的,但是為了救生而殺生,以殺生為救生,是菩薩的慈悲方便權智。釋迦牟尼佛過去因地修行時,為了救五百位商人免於強盜所害,興起「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悲心,而殺一惡人。像這種慈心而殺,不能以一般殺生的尺度來論斷他的罪過。五代時的一代宗師永明延壽禪師,未出家前,身為庫吏,曾未經朝廷批准,用官錢放生,救濟災民。在當時,侵奪公款,律當處死,他在臨刑時,面無懼色,行刑者追問其詳,他坦然地回答:「動用庫錢是為了放生救民,自己並沒有私用一文。」吳越王受其感召,終獲無罪釋放,准其出家為僧。世法畢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條文,未必能切合實際的需要,適時維護人民的權利;而佛法的真理卻是恆常不變,依之而行,能真正的導正人心,利益社會大眾。

佛陀入滅以後,戒律一直維繫著教團的慧命,如《菩薩瓔珞本業經‧大眾受學品第七》說:「一切眾生初入三寶海,以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修學佛法必須守戒,就如同進入國家、社會、團體必須遵守其法律一樣;而佛教戒學則更具有持身處眾、增進道業、趣向無上菩提的殊勝作用,能除一切大惡。戒為一切諸善功德的住處,不持戒,則世間有漏善法也難以成辦,所以持戒是人生向上的起點,是佛子修行佛道的根本。

世間法律雖然已由「報復刑」轉成「教育刑」,但其治療社會病態的效果,因為不能直指病因,對症下藥,仍不如佛法的潛移默化。亂世用重典,雖能恫嚇於一時,卻不能杜絕犯罪於永遠。唯有公正、公義、愛、慈悲,才能改善社會風氣。今日佛光山推動慈悲愛心列車和慈悲愛心人等運動,就是希望號召全民的力量和覺性,達到「心靈淨化,道德重整,找回良知,安定社會」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提倡受持「五戒」,因為如果一個人能夠自發的受持五戒,一個人的人格道德就能健全;一家都能受持五戒,一家的人格道德都能健全;一個團體、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乃至全人類都能奉持五戒,那國家的安和樂利,世界的和平,人間淨土的完成,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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